央广网北京3月15日消息(总台央广记者李行健)每年“315”,除了假冒伪劣产品,越来越多生活服务类话题也受到关注。一些小区业主向中国之声反映,小区物业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公共空间经营牟利,有的小区停车位、广告位等公共收益的去向从未向业主公示过。近日,江苏省消保委针对12000多份样本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小区公共收益等信息不透明、业主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的现象极为普遍。小区电梯内的广告收益,应当归谁所有?小区公共收益的去向,业主有没有权利知晓?

 

  江苏省消保委提供的调查数据显示,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费和停车泊车费是最常见和主要的收益来源,多数小区年公共收益总额在10万-50万元不等,但这笔收益并不透明。江苏省消保委监督部主任赵鑫说:“从调查发现,主要反映的问题是在小区共有区域经营和公共收益的使用的决定权,主要掌握在物业手中,业主没有掌握小区管理建设的主动权,还有包括小区公共收益相关信息透明度低,业主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的方面。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共有区域主要经营项目及公共收益来源是公共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费和管理费,以及电梯楼顶、外立面广告位的广告费等,这两项占比是最高的。这里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收费的标准和收益的使用不明等方面。”

受访者对小区公共收益使用合理性的态度(多选)(央广网发 江苏省消保委供图)

  调查数据还显示,超过六成受访者认为小区公共收益使用不够合理,主要体现在“使用金额与公共账户余额对不上”“物业公开的维修费用明显高于市价”以及“物业总是先使用资金,而后通知业主”。体验式调查员告诉记者,目前小区公共收益的公示方式还是以传统的贴公告为主,新媒体如微信/QQ群、小程序、APP等方式的应用程度偏低,这也使得不少居民不能及时了解公共收益去向。

  调查员说:“关于小区居民是否了解小区公共收益,我们问了物业,很多小区居民都不了解这个事情,他们也不知道,也没去问过物业。我自己去体验过的那些物业是有告示栏的,物业会把这些信息也写在告示栏上,小区居民没怎么留意。”

  赵鑫介绍,在他们走访调查的131个小区中,只有8个能够看到小区公共收益的公示情况,6家物业能够满足业主查看公共收益账目的需求。

  近年来,小区业主的维权意识显著提高。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以“物业+公共收益”为关键词查询发现,2016年相关文书共有约500条,近两年都达到了3000条以上。由小区公共收益问题引发的纠纷在全国各地都广泛存在。

 

  内蒙古呼和浩特某小区业主蒙女士说,他们小区里广告随处可见,但从未公示过广告收益的用途。内蒙古业主说:“我们小区里像大门、电梯、楼道里都有各种广告,而且这些广告隔几天都会更换。有邻居也谈过这个事,物业的广告收入应该跟业主有关系,但是也没有像一些报道说的给业主分红、发福利、减免物业费之类的。”

  对此,小区物业解释称,这部分收益用于物业公司日常的运维费用,由于收入不多,并没有进行公示。内蒙古某小区物业说:“经常接触的就是广告公司过来挂广告时跟我们说一声,费用主要用于小区运营,收入也不是太大,具体其他洽谈的细节我们这也不清楚。”

  天津市津南区合居园小区业主刘女士告诉记者,小区停车费由物业定价,明显高于相邻小区。天津小区业主说:“这个小区停车费明显比好多小区都贵,一个小时5元,比这地段好的也就2元钱。同时,车位只售不租,要不就买,要不就是进小区后每小时5元钱停车费。”

  合居园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向记者回应称,价格经过了多方评估,经得起市场的考验,“小区的车位没有可以租的,地库的停车费是前一小时免费,后面是5元钱一小时,上不封顶。价格高不高的,我也不清楚,应该是经过估算出来,可以经得起市场的推敲。”

  赵鑫介绍,虽然目前全国各地的停车位费用标准是根据市场价调节的,但之所以出现大量纠纷,是因为公共区域收益的定价和指导都完全由物业掌握,业主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比如说一些停车位,这些是有相关的政府指导价的,但是大部分经营项目的收费标准,目前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但是在公共区域的使用和设备管理,大部分是掌握在物业手中,就易造成大家的不满。”她说。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钟以桢表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对共有部分的使用等事项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一些地区的物业管理规定也明确,小区配套设施场地租金及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入住单位协商合同约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入住单位协商合同约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征求意见,并定期将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部分(及必要开支)进行公示。

  钟以桢律师说:“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实际生活中,有些小区物业并没有对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问题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征求意见,也没有向小区业主公示,这将使小区业主的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可能会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目前,不少小区存在业主委员会组建难的问题,组建之后,不少小区还存在物业人员、业委会成员和经营者身份重叠的情况,导致出现监管漏洞。黑龙江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高女士说:“我家的小区物业不好,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当时说要换物业,现在新换了一个物业,结果服务态度更差了。广告位现在啥也没贴,是空着吧,不过之前有广告的时候,大家也不知道钱花哪里去了。”

  赵鑫建议,应当强化小区物业信息公开透明,保障业主知情权,同时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第一是强化信息的公开透明,包括严格要求相关信息公开公示的频次,利用多渠道公开公示相关信息。第二是能够完善监督管理的机制,因为物业管理活动的进行需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也需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指导监督,需要制度的约束,法律法规的规范以及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因此,建议从立法、制度、行业三个方面,完善对物业行业的监管和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