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8月11日消息(记者周益帆)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有媒体报道,一款名为“天眼”的香烟开始在市场上流行,它的整体包装以深紫色为底色,上面缀满璀璨繁星的图案,烟盒正面的右侧刻着“天眼”字样,另一面居中的位置写有英文“FAST”,而这样的包装也很容易令人联想到国之重器天眼FAST——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

  据了解,这款香烟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和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出品。媒体调查发现,在知识产权问题上,香烟出品方并未与FAST望远镜运行、发展单位——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达成共识。那么天眼香烟的做法是否触犯了相关法律呢?国家重点工程的知识产权该怎样保护?

  云烟(中支天眼)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和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出品。这款香烟于2018年7月在贵州平塘正式发布,平塘也是国家重点科研项目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天眼FAST的所在地。

  云烟(中支天眼)在市面上不算畅销品,但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某香烟销售者说:“这个在市场上流通得比较少,也是客户要我才拿的,它就是采用‘天眼’这两个字,背景是宇宙星空。零售价格应该是60元(1包),但是因为市面上很少,所以溢价高,现在应该是炒到了700多元了。”

  一条烟700多元,在市场上也算是偏高的价格。不过,云烟(中支天眼)引发关注不是因为它的价格、口味,而是因为它与天眼FAST望远镜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

  网络上流传的一段该款香烟宣传片中,直接以天眼FAST望远镜开头,在红云红河集团官网关于天眼香烟的介绍中,也明确这款香烟是要纪念天眼FAST的设计者南仁东先生。

  有评论认为,FAST望远镜作为国之重器,其名称使用到香烟产品上,似乎不妥;甚至有人质疑,天眼FAST望远镜的运行、发展单位——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是否在其中获得了商业利益。

  记者了解到,在“天眼”商标的注册使用上,红河烟草方面曾与国家天文台沟通过,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不过,烟草企业似乎也并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的商标综合查询中,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分别在2017年3月17日、3月20日申请了“天眼”商标名称,后者的商标状态显示无效,但前者申请成功。此外,红云红河方面还在2018年申请注册了“天眼 云烟 FAST SINCE 2016”加烟草公司网址等在内的两个商标。

  知识产权专家、北京国浩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粟晓南表示,从商标注册主体的角度来说,大家都有申请商标的权利,但云烟注册“天眼”商标,有探讨的空间。粟晓南说:“商标法里明确规定,商标的申请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益,在先权益包括他人的在先权利,也可以是他人的财产型利益。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关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都包括财产型权益,对于天眼这样的重大项目,受到国人的重大关注,所以它天然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它的名称也天然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财产型利益。”

  天眼被注册为香烟商标的背后,反映出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系列问题。对于社会及科研单位来说,及时、有效注册是很重要的方面。粟晓南表示:“可能大家觉得这是一个国家重点的工程,权益理所应当得到保护,这个是没错,法律规定民事权益也应该得到保护。但是作为项目的建设方案或者是以企业的角度来说,还是要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当然也包括其他的知识产权,涉及到专利的也要做专利的申请。因为中国实行的商标制度是在线申请原则,最好这种科研项目在立项的时候就要去申请商标注册。”

  类似重大工程项目的商标权利,要提前谋划、申请,不仅是对其核心产品,还包括衍生商品、中英文名称等方面的申报,都要做周全考虑。

  刘亚丽是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五院的高级工程师,五院参与了包括“神舟”等在内的一大批空间探索科研项目,她的观点也同样是重大科研项目应在立项时就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刘亚丽说:“跟航天产业相关的,像北斗这种注册,其实我们提前就已经做了,应该是2010年左右,我们就已经进行了产业相关产品的商标注册。知识产权无论是专利、商标,还是设计的版权,它都是跟整个企业的战略发展挂钩的。其实国家应该是在立项之初,在论证的时候,作为企业就应该有这个意识,去提前布局。它的发展方向是什么?它的产品种类是什么?市场是什么?它的影响力有多大?我们应该对知识产权整体做一个布局,在商标注册的45类中,哪些产品是我们这个领域最关注的,就要提前把它给注册上。”

  就天眼被烟草企业注册为商标的问题,记者10日联系红云红河烟草方面,但对方未予以回复。知情人士透露,之后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天眼FAST望远镜的权利人——国家天文台的利益。

  粟晓南认为,从更大层面来说,企业提升保护意识之外,商标注册审批部门也应该加强前端审查。粟晓南说:“尤其是对一些知名度特别大的、国家影响力特别大的项目存在抢注的情况,应该主动驳回,也可以给它发审查意见,让申请人来解释为什么要申请这个名称。比如天眼、神舟,如果不能解释清楚的话,就在前期驳回。此外,我们国家的商标法缺乏防御商标的制度。所谓的防御商标就是对于一些知名度比较高的品牌,它有核心的类别,注明就叫防御性注册,防止别人占位置。现在企业要去申请注册很多商标,可能现在压根都用不上,但是为了防止别人去注册才注册的。如果引入这么一个制度,对于很多知名品牌,尤其是一些重大的上市公司的品牌,就不需要去申请那么多或者不断地重复注册那么多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