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6月30日消息(记者李思默)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社保缴费负担,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

  目前,全国有18个省份和3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社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那么,与2月份出台的阶段性减免政策相比,新的延长政策都有哪些特点?实施期限又是如何规定的?《通知》中还有哪些问题需要重点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今年2月,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曾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而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社保缴费负担,6月22日,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副司长王发运表示,与2月份出台的阶段性减免政策相比,新的延长政策实施期限更长,受益面更广。王发运说:“2月份出台的阶段性减免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免征5个月,新的延长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再免征6个月,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费,允许补缴的时间最长到明年底。不仅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减轻了,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低收入企业职工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中受益。”

  王发运介绍,新的延长政策实施减免的社保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包括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新的延长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参保企业及其职工、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职工等,以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不在政策范围之内。”王发运说。

  对于新的延长政策实施期限具体如何规定?王发运表示,新政策明确,参保单位类型不同,享受的减免政策和期限也不同。“对中小微企业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底;对湖北省以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6月底;对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

  王发运进一步解释,减免的社保费严格界定为政策实施期内所对应的当期三项社保费,预缴、补缴、清欠等其他性质的社保费不享受减免政策,但预缴、补缴、清欠等所对应的社保费属于实施期内的除外。王发运说:“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的是2020年7-12月单位应缴的社保费。对湖北省以外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的是2020年5、6两个月单位应缴的社保费。这些单位如果已经全额缴纳了5、6月份的三项社保费,那么在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后,社保机构和税务部门将根据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既可以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退回。”

  此外,王发运表示,新的延长政策同时提出,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王发运介绍说:“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还没有公布本地今年个人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个别已调整今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并征收社保费的地区,应根据本地具体实施办法做后续处理,涉及退抵费的,要按规定做好退抵费工作。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选择自愿暂缓缴纳社保费的,不需要履行申请手续。对2020年度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王发运还特别提醒,目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还没有实行全国统筹,大部分地区正在推进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税务征收和社保机构征收并存。各地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实施办法和操作流程存在一定差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要关注了解本地实施办法,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