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6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6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有何意义?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的现实意义是什么?草案如何与生物安全法衔接?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草案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此,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凌霄分析:“上述从刑法角度对此类行为进行严惩,类似于为人民群众戴上了一顶无形的安全帽,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

  此两种行为,根据过去的司法解释也是可以定罪的,根据不同情形、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程度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单独规定为犯罪的意义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分析:“把它具体化了,意味着这种行为方式、行为类型比较明确了,是刑法中一个独立的罪名。司法人员在认定的时候,很容易来适用。同时它直接就是一个罪名又意味着它有法治宣传的效果,使人们都知道,刑法中就有这样一个罪名,以便规范人的行为。”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高空抛掷物最高可判拘役6个月,而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最高刑罚有期徒刑1年,对此,阮齐林分析:“意味着高空抛物或抢夺方向盘一类的(行为),只要认为有一定的危险性,就可以定罪,扩大适用。”

  草案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在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范围做出调整以后,保持对涉药品犯罪惩治力度不减,考虑到实践中“黑作坊”生产、销售药品的严重危害,规定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同等处罚。对此,张凌霄分析:“近年来类似‘长生疫苗’等案件带给我们惨痛的教训,仅靠行政手段无法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的规定,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形成了良好的衔接。”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虞浔表示:“进一步将实践中‘黑作坊’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加以规制,使其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同等处罚,通过严格立法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保障公众药品安全。”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还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

  阮齐林分析,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可定集资诈骗罪,最高可至无期徒刑,如果不能证明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将最高刑10年提高到15年,缩小了两个罪名的差距。“缩小之后,司法人员适用也避免了很多困扰。案与案之间,或者同案的人与人之间,处罚悬殊的情况可能也会减少一些。”他说。

  草案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将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对此,虞浔分析:“一方面表明了法律不保护非法债务的鲜明立场,同时对于打击黑恶势力,营造和谐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具有积极的意义。”

  草案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纳入本罪调整范围。虞浔分析:“此次修正案回应了社会关切,以最快的速度将新冠肺炎等纳入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调整范围,强化了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体现了立法的及时性,给处于疫情之下的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安全感。”

  草案如何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胁,与生物安全法衔接?张凌霄分析:“与生物安全法衔接最突出的表现是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以及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的。”

  草案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