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2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不可避免的对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冲击,其中,也包括一些矛盾和纠纷。这些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也是司法服务经济发展主战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昨天(20日)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如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如何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消费者遇到哪些问题可以对商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指导意见里,提出10条具体措施明确办案原则。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就热点问题,一一回应。

  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被频频提起,社会普遍关切。依据立法机关对此次疫情防控法律性质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明确,既要依法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又要避免规则滥用,积极鼓励交易,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正常经济秩序的冲击。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分析:“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依法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依据指导意见,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要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姜启波介绍:“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补贴资助、税费减免或者他人资助、债务减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案件事实的参考因素。合同目的确实不能实现了,法院支持解除。姜启波说:“当事人以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当前,复工复产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但同时,一些劳动者的就业、工作难免受到影响。被确诊、被隔离,用人单位能否因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最高法指导意见强调,要准确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姜启波指出:“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湖北等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疫情期间,个别经营者在经营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时,存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规定的欺诈、假冒伪劣等情形,最高法明确表示,支持消费者维权。维护社会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实践中,在保障申请人权利前提下,能够“活封”的,尽量不“死封”,切实减少对困境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企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可以采取第三人保证担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灵活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司法机关通过这些方式加大中小微企业司法保护。

  姜启波表示,在中小微企业司法保护方面,指导意见强调,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尽量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此外,对于受疫情影响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或者诉讼参加人,法院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指导意见强调多元解纷,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姜启波表示:“法院的司法工作必须向纠纷源头延伸,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调解功能作用,妥善化解因疫情产生的各类纠纷。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依法作出裁判,确保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