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南昌1月10日消息(记者周益帆 李竟成 唐国荣)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去年9月,江西男子刘金福因帮人实名抢火车票牟利,被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一审获刑后,刘金福提起上诉。昨天(9日)上午,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宣判其犯倒卖车票罪,但予以从轻处罚,判罚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24万元。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刘金福通过抢票软件帮人抢票、收取佣金,倒卖票面数额达120多万元,获利30多万元。但对于他的行为,社会及法律界存在较多争论。争议的焦点在于,在实名制购买火车票的背景下,该如何理解刑法中“倒卖”的含义?以携程、飞猪为代表的商业平台同样提供收取佣金的抢票服务,为何刘金福却犯了罪?从轻又体现在哪里?

  2017年7月,刘金福在网上购买了两款抢票软件,安装在其专门购置的电脑上,同时以30元/万个的价格购买打码,以2740元购买了12306网站实名注册账号935个,用于在12306网站上进行抢票操作,抢票成功后,其根据所抢购火车票的车次、乘车时段及运行到达车站等不同情况,向购票人分别收取50元到200元不等的佣金。

  从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刘金福以“星星车票工作室”的名义,在微信、QQ等网络平台发布广告,先后倒卖火车票3749张,票面数额120多万元,获利30多万元。

  2019年9月13日,刘金福被控倒卖火车票案一审开庭审理。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刘金福犯倒卖车票罪:一审开庭判处一年六个月,罚金124万,并追缴违法所得。

  刘金福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昨天二审宣判:以倒卖车票罪判处被告人刘金福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四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三十四万二千四百二十元,上缴国库。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四级法官、本案主审法官朱映红表示,在认定有罪的情况下,予以了从轻。“予以从轻主要是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归案之初他能够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第二,二审期间,他自书认罪、认罚;第三,考虑他家庭的实际困难,他母亲没有退休工资,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腿脚也不灵便;他父亲2019年得肺癌,做手术,给我们提交了照片。基于这三点,我们还是想让刘金福早点回归社会。”朱映红说。

  刘金福二审代理律师辽宁京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张进华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刘金福一案最大的争议在于,如果他的罪名成立,那么该如何定义携程、飞猪等提供抢票服务的商业平台的行为?在二审庭审时,两位代理人为刘金福做了无罪辩护。“我们认为这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不论是刘金福,还是携程或者第三方软件,无论是注册公司,还是个人,这种行为都是一种民事代理行为,收取佣金是合法的;另外,关于他利用抢票软件抢票会损害第三人的公平购票权这一说法,我认为是不成立的。”张进华说。

  主审法官朱映红表示,从犯罪要件来看,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刘金福都已经构成犯罪。“本案刘金福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自己供述,从2015年开始,就用抢票软件替同事、朋友抢票,那个时候是免费的。后面找他的人多了,他发现可以赚钱,就开始收取一定的佣金。到了2017年,他在外打工,然后跟老板吵架,他干脆就辞职专职替人抢票,完全把它作为一个谋生的手段。客观上,他用抢票软件进行抢票严重地干扰了12306网站正常的售票秩序,也侵害了其他旅客平等的购票权。”朱映红介绍。

  此外,刘金福犯罪情节严重。朱映红表示:“法律规定,倒卖车票票面额5000元,或者非法获利2000元,就能够以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刘金福总共抢了3749张票,票面额有132万元之多,非法获利有34万余元,大大地超过了这个标准。”

  针对平台之争,朱映红认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以事实为基础,而不以其他人的行为为参照。她说:“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某人的行为作为标准,不是说别人能做我就能做。像飞猪、携程或者其他平台,它们是一种怎样的运作模式不是我们本案审理的范围。另外,认定犯罪要经过法定的程序侦查、供诉,以及法院的审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任何单位或是个人,只要他们触犯法律法规,一样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对他们追究相应的责任。”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颜三忠表示,案件在量刑上比较适当,对于刘金福的行为是民事代购还是形式上的倒卖,他认为关键不在于是否收取费用,而在于是否通过非正当手段剥夺了其他旅客公平购票的机会。“所谓劳务服务性代购,比如有些农民工他不懂得网络操作,就委托别人给他代买,别人也是通过正常的登录,替他买了,然后收取一定的费用,我认为这就属于劳务。另外一种叫机会垄断性代购,其利用多个虚假的注册账号,他(刘金福)有900多个账号,也就说账号是普通人的近千倍,关键他是利用了这种非法的技术软件。如果第三方平台也采用了刘金福的这种行为,我认为他们其实也是涉嫌犯罪的。”颜三忠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