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1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您吃过“网红”食品、保健品吗?如今,各大平台上的“网红”凭借强大的“带货”能力,成为各路商家不断追捧的“宠儿”,不少看客都难抵诱惑。不过,现场吃播、“网红”代言等电商新业态的出现,虽然受到一些消费者的追捧,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昨天(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发布会宣布,一场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专项行动正式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在全国联合开展。其中就明确提出,要严查“网红带货”,可谓切中民生要害。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那么,这一行动如何体现“严字当头”?还有哪些领域将得到密切关注?有关部门负责人一一回应热点。

  数据显示,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全国有8401人因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被批捕,20513人被起诉。关于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介绍,将查办发生在校园及其周边、餐饮聚集区、农贸批发市场、种养殖生产基地、菜篮子产品主产区、农村和城乡接合部、食品和副食品批发市场、冷库物流中心等区域的案件。重点打击呈现规模化、组织化、链条化的案件;涉及婴幼儿食品和药品的案件;利用网络、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电视购物栏目等实施的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等。

  如何体现“严字当头”,形成威慑?郑新俭表示,专项行动中要确保违法犯罪得到有效追究,检察机关将加强对犯罪数额的引导取证工作,依法向法院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他说:“检察机关还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让违法犯罪者付出沉重代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杨红灿表示,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执行到位,“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要及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依法处罚到位,落实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当前,“网红”直播“带货”非常火爆,边吃边做广告更是让一些“网红”食品一夜刷屏,吸引网友纷纷“打卡”。这些“网红”食品真的安全吗?最高检此前公布,“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开展一年来,59956家网络餐饮店铺因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或配送餐品保管不善等问题被下线。而此次专项行动将“网红”食品作为监管重点。杨红灿表示:“对正确地做‘网红’传播的我们是不反对的。但是,有的商家赚钱的路子不太正确,想法不太好,想的是赚一笔是一笔,把价格定得虚高,却不太重视商品质量。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甚至一些‘网红’食品,尤其是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西药成分事件偶有发生,群众反映强烈。”

  杨红灿说,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将对利用网络、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电视购物栏目等渠道实施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重拳出击;将高度关注“网红”食品信息,梳理违法犯罪线索。他表示:“要求电商第三方平台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并对‘刷单’‘假评论’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那些受众广泛的食品,进行重点排查,一旦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进行立案查处,绝不手软,依法对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对有问题、有隐患的食品予以及时曝光。”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吴利雅介绍,专项行动中,药监系统着重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首先是加强高风险产品的监管力度。“强化飞行检查和境外检查,加大对血液制品、纳入国家集中采购试点品种药品、高风险医疗器械、毒麻精等特殊药品等重点产品监管力度。”

  针对社会关注的疫苗安全问题,吴利雅表示:“要对疫苗生产企业高频次检查和高覆盖检查,落实处罚责任到人,追责到人。对违法者实行行业禁入和职业禁入。”

  面对跨地区、跨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郑新俭表示,将深挖产业链条线索,追捕追诉遗漏同案犯。同时依托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刑事案件,推动实现同案同诉同判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