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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朋友圈骂人被判赔偿1000元 法官:已构成名誉侵权

2019-08-06 10:3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重庆8月6日消息(记者刘湛 赵聪聪)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朋友圈,作为主流社交工具——微信上的功能之一,平日里一直是人们记录生活点滴、与好友互动的地方。然而由于朋友圈的公开性,如今它逐渐演变成了一个“公共场所”。因此,无论是分享好心情,还是吐槽不如意,朋友圈里发表的内容稍不注意就有可能引发侵权。

  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一起因当事人在朋友圈骂人最终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子,在网上引发热议。那么,事件的经过究竟是怎样的,网友对此有何看法?法官判定被告在朋友圈骂人为名誉侵权的依据是什么?

  今年1月,重庆合川区一男子皮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言论,公开指责微信好友柳某,其中带有“夹起尾巴”“小三”等侮辱性词汇,并配有柳某照片。随后,柳某委托律师向皮某发出律师函,要求皮某删除不当言论,并公开发布道歉信息。皮某收到律师函后,删除了相关内容,但双方就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柳某诉至合川区人民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皮某立即删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发布针对柳某的不当言论,并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承办该案件的合川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瑶称,判决1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根据当地生活水平以及事件本身造成损害后果程度综合酌定的。针对案件审判结果,她也作出进一步解释:“(皮某)出于个人的情绪和主观的推断,擅自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指责别人的私生活,或者导致对方名誉受损,已经构成名誉侵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责任。而且如果主观上是有故意、有过错,对原告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网络的指责,导致人们在背后或者是其他方面负面的评论,原告的名誉也会受到一些相应的贬损。所以我们认为,他的行为肯定对原告造成了侵权。”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指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传播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言辞,并为第三人知悉。王瑶表示,关于“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问题解答》中第七条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他的那些行为,还有行为人违法行为和最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他主观上有没有过错等方面,比如没有经过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了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都可以认定他侵犯他人名誉权。”

  “在朋友圈骂人构成名誉侵权”,这则消息在网上发布后,引发广泛热议。不少网友表示支持法官判决,被告人皮某公开辱骂他人、披露他人隐私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在朋友圈发表言论也要适度,要在法律范围之内。重庆市民张女士说:“他的发言完全是自己的臆测,是自己主观的一些想法,然后发了朋友圈,但是当时确实是对受害者造成了很严重的名誉侵害,谁愿意说自己是小三呢?我觉得法官的判罚是正确的,因为现在网上很多人发言都很不谨慎,很多发言其实是别人不追究而已,其实都是可以按照名誉侵权来追究的。”

  除此之外,还有网友指出,如今的朋友圈早已不是个人私密空间,而逐渐演变成了一个“公共场所”。个人言论一经发出,好友们不仅会看到,还可能转发到群里,形成二次传播。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洁认为,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公众必须明确主体责任,文明有度、合理合法地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杨洁说:“不管是手机,还是微信、微博等等,各方面越来越多的实名制。实际上在网上发表的言论都是代表个人,而不是一个虚拟的个体,是实实在在作为一个自然人发表的言论,主体意识必须要明确。不管是在网络上,还是在现实社会中,发表言论都是一样的,都应当一视同仁。”

  随着网络不断发展,给人们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社交平台的新问题、新矛盾也伴随而来。王瑶表示,个人网络行为不应该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甚至是违反法律规定。希望通过本次案件的审理,引导群众理性使用网络,促进网络环境的净化。王瑶说:“想把案件的审判转化成一次简单的普法课,向社会大众普法。通过案件审理明确地告诉社会大众,网络并不是一个法外之地,个人使用网络也应该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触碰红线。我们也希望借此案件来释法,能够推动网络空间的治理,使网络环境更加清朗。”

编辑: 杨璇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