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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保价”是“保险”还是“鸡肋”?专家:不要移花接木、偷梁换柱

2019-07-06 10:22: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7月6日消息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年来,随着快递物流业的迅速发展,不少相关的服务和业务也是层出不穷,比如针对运输贵重物品,一些快递公司推出了“保价”服务,并把这种业务解释为“一种当快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毁损时,按照核定的损失进行赔付的增值服务。”

  可对于一般的消费者来说,第一眼看到“保价”二字,很容易就会理解成只要花钱为自己的快递买了这项服务,就相当于给这份包裹上了一道万无一失的“保险”,可实际上的“保价”还真不是人们从字面理解的那么回事,快递公司也声明“保价服务”并非保险服务。

  近日,有不少消费者在保价服务上栽了跟头。快递一份价值980000元的设备选择20000元保价,损坏后事主只能得到250元的赔偿;快递620000多元的货物选择20100元保价,损坏后只赔389元,当这样的事实摆在眼前,消费者也确实更加摸不着头脑了。

  那么所谓的“保价”到底能保多少?是“一道保险”还是“一条鸡肋”?保价服务的目的究竟是为了降低消费者的风险还是减轻快递公司的责任?人们又该如何理解与快递保价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寄送快递的过程中,作为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南京市的姜女士告诉记者,她此前通过顺丰快递将价值622000元的货物从内蒙古邮寄到南京,选择了20100元的保价,结果发生了意外。姜女士说:“损坏之后我们第一时间联系顺丰那边的客服,然后那边让我们提供物品的总价格发票,还有我们需要维修的价格,都发给他了。维修价格是12000元,然后他给我们的回复是赔偿389元,但这个价格我们是肯定不会接受的。”

  姜女士向江苏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投诉后,中心工作人员高岳表示,“保价”服务是企业自行制定,并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合同条款,其依据是《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快递暂行条例》。姜女士的主张并没有得到支持。高岳说:“我们也建议消费者对于这样一个贵重物品,还是应该跟企业事先交代清楚,进行协商和约定。”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北京钟先生身上,他通过顺丰邮寄了一台价值980000元的医疗设备,选择了20000元的保价,保价费为100元,比快递费本身还贵。但快递运输过程中损坏了,维修需要10000多元,但顺丰回复只能赔250元,反复沟通答应最高赔偿1000元。钟先生不能接受:“我们当时理解这两万块钱是这个东西的赔付上限是两万,如果真出现意外,最多赔付两万块钱。如果实际不到两万元,是多少就赔多少,所以当时做了两万的保价。”

  “保价”保多少?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分析:“‘保价’是承运人在运输货物过程当中给货物造成损害的时候,应当承担的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如果购买了20000元的保价服务,损失达到了18000元,那么承运人就应当承担18000元的责任,超过20000元以上的也就不赔了。”

  但是快递公司“保价”赔付规则与法学理论上的理解却不一样。顺丰速递专员按照“足额”和“不足额”给出了计算公式,“比如在‘足额’投保的情况下,假如物品价值10万元,您保了10万元,后期损坏维修费用是1万元,咱们这边正常情况下1万元能全额赔付给您。如果这个物品价值10万元,您保了1万元,这种属于‘没有足额投保’,后期维修费用也是1万元,那就会产生一个赔付比例,这个比例是由您保障的金额除以物品实际价值,再乘以您的实际损失。98万元,保了2万元,完全按照比例的话,赔付的金额是215.97元。”

  虽然保价是“非强制性”的增值服务,但物品价值2‰-3%不等的保价费却并不低,有的快递公司声明称单票快件最高声明价值不超过30000元。如果不保价,赔付标准则与快递费挂钩,一般最高赔付比例是快递费的5倍,也有快递公司定额赔付,标准也就几百元。对此消费者不买账。江苏律师刘茂通认为:“作为相关行业,应当从提高快递行业安全保障措施方面去努力下功夫,而不应当从行业保护、行业风险的转移和规避上制定规定。”

  刘俊海教授分析,《邮政法》第五章损失赔偿对“保价”做了规定,但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快递企业。刘俊海说:“相关的‘保价’内容条款放在第五章损失赔偿里面,而‘快递业务’写在《邮政法》的第六章,所以我认为不应当把第五章关于邮政企业的保价规则移花接木延伸到第六章的快递业务里边来。”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朱巍分析:“所谓的计算公式是‘偷梁换柱’的概念,这跟消费者最初投保的东西不是一回事,快递公司的解释是无效的。用户也是消费者,他们具有知情权,如果真有这套公式,那么该套公式应当在消费者投保时就向消费者说清楚,如果没有说清楚,属于格式条款,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格式条款如果必须要解释的话,也要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刘俊海建议消费者,收集保留好证明自己所寄物品价值和实际损失的证据,比购买“保价”更重要。刘俊海说:“按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法》的规定,承运人有义务把消费者交寄的商品安全地、及时地运达目的地,没有安全寄达目的地,就构成了根本性违约,要对消费者承担全部的实际损害赔偿责任。”(记者孙莹 景明 江苏台记者徐仁飞 顾倩颖)

编辑: 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