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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看守所一在押人员逃脱 警方通报称其在假冒律师协助下逃脱

2018-10-20 09:32: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大庆10月20日消息(记者冯志远)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19日)有媒体爆出,网络上流传一份由黑龙江公安厅发送至吉林省公安厅指挥中心的协查通报。通报称,10月18日16时许,黑龙江省大庆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刘文忠,在律师会见过程中,在律师杨某协助下脱逃。但是当事律师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是被冒用了身份。

  截至目前,大庆市公安局方面并未发布关于在逃人员刘文忠已经被缉捕归案的任何信息。根据大庆市公安局昨晚发布的最新通报显示,18日15时55分,大庆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刘文忠,利用与律师会见之机,在冒充律师人员的协助下逃脱。与此同时,大庆市公安局也公布了刘文忠的体态特征和照片。据了解,刘文忠,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方脸平头,东北口音,体态微胖,户籍地址在吉林省公主岭市黑林子镇西洼子村。目前警方正在全力缉捕。

  昨天晚上,网络上传出一份黑龙江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发给吉林省公安厅指挥中心的协查通报。经过黑龙江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证实,此协查通报确实是黑龙江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发给吉林省公安厅指挥中心的,目的就是尽快将在逃人员刘文忠抓捕归案。

  但是这一事件仍然有诸多疑点没有解释清楚,假冒律师人员是如何骗过警方进入到看守所的?又是如何在看守所协助在押人员逃跑的?本次在押人员出逃是否与看守所疏忽大意有关?这些问题警方并没有给予正面回应。

  这起事件发生后,很多人容易联想到,就在本月初,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第三监狱两名重刑犯脱逃后被抓回。不同的是,这次大庆的嫌疑人是从看守所脱逃,等待他的又会是怎样的惩罚?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副教授朱巍分析认为,这种脱逃行为成立的是一种脱逃罪,没有被宣判在羁押期间的脱逃也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因此等抓到之后他可能要承担数罪并罚的后果。“只要是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已经实行控制的罪犯或者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不管其有没有被最后定罪,不管有没有最后被判刑,在此过程中的逃脱本身就构成了脱逃罪。如果在脱逃过程中,其对他人造成损害,破坏了公私财物等,有可能会数罪并罚。”

  这起事件当中,“有律师协助脱逃”的细节引发公众的关注,此前由黑龙江公安厅发送至吉林省公安厅指挥中心的协查通报写道,刘某忠是在律师会见过程中,在律师杨某某协助下脱逃。通报还公布了杨某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引发广泛关注。在当事律师接受媒体采访称自己身份被盗用后,昨晚7点,大庆市警方在发给媒体的回应中表示,“大庆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刘文忠,利用律师会见之机,在冒充律师人员的协助下脱逃。”

  昨天,杨某某所在律师事务所发布声明:该律师事务所和杨某某律师本人从未受逃犯刘某忠或其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声明还发布了有杨某某在律所出现的视频监控截图,作为其不在场证明。而且昨天全天,没有任何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联系该所或者杨某某律师本人要求协助调查。该律师事务所称,将会持续关注事态的发展,对于此次事件给该所及杨某某律师本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均会保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朱巍指出,该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权。他说:“在发布警情通报的时候有可能因为时间的关系,没有调查那么清楚,可能写错了相关的人。如果写错了,那么对律师事务所和涉及的律师而言可能造成了名誉权的损害。这种情况可以按照我国民事法律提起关于名誉权的诉讼。”

编辑: 赵亚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