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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强奸案冰释前嫌引争议 专家:和解不是无罪的理由

2018-09-23 08:38: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9月23日消息(记者周益帆)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22日),《新闻纵横》关注了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的一篇文章,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文章涉及一起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按照文章里的表述,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

  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能否调解?调解是否意味着结案?对于社会的质疑,鲁山县及河南省检察机关,迟迟没有正式回应。鲁山县检察院官方微博在今年3月,还发布了一张图片,显示其选送的“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入选河南省“未检十大精品案件”。

  目前,在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等渠道,已找不到引发争议的那篇文章。文中提到的强奸未成年少女一案能否调解?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说:“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时候,有一定的灵活度,但是严格地讲,关于《刑事诉讼法》诉讼和解的制度,它是不包含强奸犯罪这样的一种罪行的。检察机关当然也不能进行调解。”

  该案件在法律层面的细节,特别是针对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情况,检察机关还未更多披露。鲁山县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昨天向中国之声表示,相关部门正对事件进行研究。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强调,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是从轻处罚的理由,但绝不是无罪的理由。

  钱列阳分析指出,正常情况下,强奸案是3到10年有期徒刑。对于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这是法律的规定。这个从轻、减轻,是比照成年人。鲁山这个案例中,嫌疑人作案的时候已满16岁不满18岁,还是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的。第二,无论是强奸案还是其他案件,一旦定性了以后是不会改变的,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家属之间达成了某些谅解,包括经济赔偿,这是从轻处罚的理由,但不是无罪的理由,所以这只是在量刑上的一种考虑,不能改变性质。

  也就是说,鲁山检察院对于该案件介绍中提到的“和解”,从法律上来说,不等于不用负刑事责任、更不等于案件的审结。有评论认为,案件引发如此大关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用“冰释前嫌”这样的表述十分不恰当,该案件的宣传更没有让大家感受到法律代表的公平和正义。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就此案来说,宽恕犯罪对于同样属于未成年人的被害人可能构成了一种实质的不公正。“人们经常讲这样一句话,对罪犯宽容就是对受害者的残忍。这个案件当中,对被害人的保护是不是达到了一个全面、周到地考虑?”

  一篇由前公诉检察官针对该案所写的文章中提到:“刑事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是拒不认罪、拒不赔偿的。在故意伤人罪、强奸罪这类案件中尤为常见……这样一来,被害人除了能看到犯罪嫌疑人坐了几年牢之外,得不到任何的赔偿。所以,有些时候,检察官会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督促’,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悔罪、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话,在审判环节是可以得到从轻处理的。”

  钱列阳认为,“舆论还是不要左右司法的判决。‘结果是什么’我觉得是第二位的;产生结果的理由是第一位的。产生结果的理由必须有理有据,合法合情合理,所以无论做出什么样的司法裁判,都必须把理由讲清楚,合乎逻辑,合乎法律。”

  官方迟迟没有发声,网友又翻出鲁山检察院经办的另一起获得河南省“未检十大精品案件”的“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已有材料披露的信息显示,该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鲁山某学校高一年级学生,系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鲁山检察院未检科干警在办理该案件时,安排李某某与家人进行亲情会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协调教育部门将李某某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继续完成学业。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依法采纳,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是否为遭受欺凌方,众说纷纭。但是系列案件引发更广泛的思考: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究竟应该秉持怎样的法律精神?

  张建伟认为,现在总体来说,我们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刑事司法都是贯穿母爱主义的,挽救、教育作为一个主要的处理方式,惩罚是放在第二位的。但实际上,人们在处理这类犯罪的时候,可能忽略了有些未成年犯罪的情节非常的恶劣、性质也相当严重,过于宽厚可能造成的结果就是给社会释放了一个很不好的信号。所以现在的一些司法机关在处理一些案件的时候,不能够全面的来看待这个未成年犯罪的罪罚的问题。从很多案件来看,现在恰恰是被害人一方的权益保障明显不足。所以社会上就会有一种担忧,可能会加剧未成年犯罪的势头。一味强调母爱主义、宽容宽厚,是少年司法案件中一种偏离的现象。

编辑: 李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