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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万里行]老人遭遇索赔执行难 法院拖车迫使被执行人偿清余款

2018-07-20 08:57: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7月20日消息(记者管昕 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明代首辅张居正曾说过这样一句名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现实生活中,老百姓赢了官司,却拿着法律白条执行不了,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执行难问题也是法院经常遇到的难题。5年前,北京的一起交通事故夺去一个年轻的生命,白发人送黑发人,两位80多岁的老人遭遇索赔执行难。当法院遇到执行僵局,该如何突破?

  7月16日,中国之声记者跟随北京房山法院执行局的干警,全程记录了一起执行难案件现场执法。案情如下:两辆大货车相撞,A车死亡一人,交警部门认定是B车的责任,民事判决B车司机赔偿死者妻子儿子和父母54万多元,其挂靠的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判决生效5年多,肇事司机至今下落不明,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挂靠公司给了20多万元就没再支付剩下的赔偿。

房山法院在现场执法查封车辆

  作为连带赔偿责任方,肇事司机挂靠的环亚公司宣称自己很冤,以此为理由拒不赔偿。这天,房山法院的干警就是要去查封这家公司名下的车辆,拍卖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

  被执行人:车如果拖坏了你负责吗?

  执行法官:拖坏了修车有费用,该修车修车。现在这事本身不大,但你别因此事影响企业运营。

  环亚公司负责人刚开始找来一位代理人和法院交涉,但看法院坚决,才站出来和法院求情,希望法院暂时不要拖车。

  被执行人:今天就别拖了。

  执行法官:你钱不交清,车我必须拖走。

  被执行人:我今天见家属,商量好金额,我今天给钱。我现在给你拍十万。

  执行法官:拍十万不行,你要拍就拍清。

  被执行人:不是,我拿不出来。

  执行法官:我刚才就跟你说了,明天交清钱,明天我们就放车。

  执行法官现场态度坚决,向被执行人讲明,这事没有商量的余地。

  被执行人:我要求见死者的父母。

  执行法官:人在北京,但今天应该没来。老人家也无法天天盯着这事。

  被执行人:那我怎么和他们聊?

  执行法官:今天我们来,必须要有结果回去,不然没法交代。

房山法院在现场执法查封车辆

  5年间,房山法院在审核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环亚公司账务后,认定其有赔偿能力。经由法院多次介入,环亚公司陆续支付了28万元给原告方,但剩下的26万元及利息,却迟迟不肯付清。5年来,死者的父母,两位八旬老人几乎将所有的时间与精力都耗在漫长的索赔之路上。

  对于法院的突击行动,环亚公司负责人见势不妙,终于同意当场向法院指定账户中转账26万元,并由法院返还给当事人。至此了结了两位老人多年的“心病”。

  房山法院执行法官赵宏华坦言,若非今天来拖车,这位被执行人还不肯付清余款。比如这辆车很早就进行了车辆的登记查封,但是执行人员一直没有找到车。所以车没有被法院实际扣押。

  这起案件的强制执行还算比较顺利。在执行行动中,法院干警常常遇到暴力执行的情况,甚至有的被执行人拿起燃气罐以命相博。强攻还是智取,常常让执行法官颇费脑筋。

  赵宏华指出,所谓的执行难,就是指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最关键的是,执行人不配合,转移或者隐藏财产。解决执行难不是法院一家之事,也需要申请人或者其他社会力量帮忙找到。

  加强多部门的信息联动,加大联合惩戒的力度,解决执行难,首先要解决人财物信息共享的数据库建设,除了技术问题,还要制度创新,完善顶层设计。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作出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来,已经在多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

  但很多时候,法院的执行因客观因素确实无法到位,甚至陷入执行僵局。

  在法院,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范红萍介绍,在执行过程中,有一定比例的案件确实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法院也实行了所有的执行手段都无法执行。这样的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不属于解决执行难案件的范畴。

  换言之,并不是所有的执行不到位案件都叫做执行难。有些市场风险本来就是申请执行人自己承担的。据统计,在法院受理的强制执行案件中,大约有40%左右的案件属于这种情况,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一开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

  范红萍说,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履行这些债权债务,也可以是“执行不能”。从法律层面来说,要保障个人基本生活,不能完全把他置于死地。

  但并不是说,“执行不能”的案件,就永远不执行。有一个措施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它的法律意义就是终止执行。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了新财产,还可以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实际上,有很多情况是可以追加被执行人进入执行程序的。但这类情况需要申请人举证向法院申请追加。范红萍表示,这有助于解决申请人找不到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但是,必须得在符合该情形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予以追加,同时要考虑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情况。

  但追加被执行人,都有章可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多种情形可以追加执行人。比如,追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追加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可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等。

  可见,解决执行难,也需要申请执行人多涨知识、多留心。范红萍表示,只要掌握基本知识,法院执行过程中,法官也会给一个释明和指引。

  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堪称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但执行难,难在何处?对内部,如何根除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不规范办案等现象?对外部,如何积极面对案件数量剧增、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等难题?这都是摆在各级法院执行工作面前的题目,而这些题目需要全社会共同想办法,从而倒逼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

编辑: 周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