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

最高法再审改判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无罪

2018-06-01 07:24: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6月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张文中,这个名字可能很多人并不熟悉,但他一手打造的物美集团在北京可谓家喻户晓。遍布大街小巷的物美大卖场、物美便利店已经证明了它的成功。物美的成功与张文中的苦心经营密不可分,但是在2006年,张文中遭到了有关部门的调查,2009年被终审判处十二年的有期徒刑。直到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宣布张文中无罪。这条消息昨天刷屏网络,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2007年12月25日,河北衡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2008年10月9日,河北衡水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经共谋,物美集团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3190万元;物美集团在收购国旅总社、粤财信托分别持有的泰康人寿股份后,单位行贿共530万;张文中与他人挪用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申购新股为个人谋利,共盈利1000余万元。据此,对张文中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张伟春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物美集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三十万元;张文中、张伟春)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后,河北高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定罪部分,对张文中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此后,张文中申诉被河北高院驳回,2016年10月,他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

  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孙华璞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开庭审理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再审中,张文中、张伟春及其辩护人、物美集团均认为各自行为不构成犯罪,公开要求依法改判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定罪量刑错误,建议依法改判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无罪。昨天,最高法作出判决。审判长孙华璞表示,“原审被告人张文中无罪。原审告人张伟春无罪。原审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原审法院认定,2002年初,张文中、张伟春在明知民营企业不属于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支持范围的情况下,经共谋,物美集团以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通过申报虚假项目,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3190万元;对此最高法再审查明,物美集团在申报项目时,相关政策已有所调整。

  孙华璞指出,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

  最高法判决认定张文中、张伟春违规但不构成犯罪。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最高法再审认为,原审认定物美集团单位行贿罪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对于原审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罪,孙华璞认为,张文中与陈某某、田某共谋,并利用陈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陈某某所在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转至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股票交易账户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宣判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颜茂昆表示,张文中案改判具有标杆意义,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也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政策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的精神。

  此案改判,张文中及物美集团洗刷了长期背负的罪名,恢复了名誉和财产,对于广大企业家又有何意义?颜茂昆认为,通过这个案件也可以看到党和国家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决心和行动,可以进一步增强他们的人身和财产财富安全感,使广大企业家能够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编辑: 王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