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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恶意诉讼方被最高法三巡法庭改判并罚8万

2018-02-27 08:03: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2月27日消息(记者孙莹 见习记者马欢)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年来,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一些案件案情并不复杂,却历经多次诉讼,耗费大量司法资源。一些当事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匿证据、恶意诉讼。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厦门中院再审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公司间的转账行为是还款还是为了平账,成为争议焦点。最高法查明事实,当庭改判,对故意隐瞒案件事实,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罚款8万元。那么,案件之前为何久拖不决?该判例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又有哪些借鉴意义?

  2018年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组成由副院长兼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在厦门中院开庭再审申请人林女士与被申请人洪先生、一审被告泛华公司、元华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案主审法官汪军介绍,2014年1月泛华公司、林女士向洪先生借款成立元华投资公司,借款期限最短为10个月,最长为12个月,并对洪先生出具《承诺函》。这笔借款直接用于成立元华投资公司和厦门元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以两家新公司名义购买相关房产。为保证洪先生的资金安全,两家新公司90%的股权由洪先生代持。

  期间,洪先生以投资款名义向元华投资公司转账支付3000万元,元华投资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4月,洪先生提起诉讼,要求林女士、泛华公司、元华投资公司清偿3000万元借款本息及为此支出的律师费37万余元,获得两审法院支持。

  林女士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强调洪先生出借3000万款项后,又在短时间内将其中的绝大部分款项进行划转。在三千万元汇至元华投资公司账户后,该笔款项在元华投资公司账户不足六个月,不仅没有用于购买约定的房产,而且被单方擅自分两次将2999.49万元款项转汇个人名下及其个人独资公司的账户。利用掌管元华投资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便利,已将上述资金划转为己有,无权请求本人返还借款。

  洪先生一方辩称,转账是为了公司平账,与还款无关。洪先生委托代理人表示,申请人作为借款人,向被申请人借款3千万元,借款已于2014年3月3日实际到账,申请人除了支付过一部分利息外,从未向被申请人支付过任何其他款项,特别要说明的是999.49万元是被申请人为了平账支付给元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再由元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回到元华投资有限公司,该两笔款项的转账并不属于申请人的还款行为,与本案无关,被申请人的债权尚未消灭。

  最高法再审认定,林女士、泛华公司不应再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当庭判决对一、二审判决予以撤销、变更,支持林女士的主要再审请求。鉴于洪先生的行为已经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议庭当庭决定对洪先生处以8万元罚款,进一步彰显人民法院对恶意虚假诉讼进行严肃处理的态度和决心。审判长江必新说,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没有疑难法律问题,但却历经一审二审再审,耗费大量司法资源。造成此局面的根本原因,是出借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匿证据、恶意诉讼所致。

  江必新对洪先生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希望全社会引以为戒、汲取教训。诚信是立身之本,是公民的第二张身份证、更有价值的身份证。所有的民商事主体在市场活动中,都要以诚信为本,所有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都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客观的陈述相关的法律事实,积极配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以便于法院维护正常诉讼秩序,作出公正裁判,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编辑: 倪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