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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你我他]民法视野下的组织有哪些?

2017-10-05 08:06:00来源:央广网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我国民法典的这部开篇之作,了解这份与你我密切相关的“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中国之声推出8集特别策划《民法总则你我他》,今天请听第五集——民法视野下的组织有哪些?

  央广网北京10月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里的“自然人”,指的就是“你我他”这样的个人,“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又指什么呢?此次规定的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您又了解多少呢?

  问题一:这次民法总则规定,村委会、居委会是特别法人,您认为在什么时候,他们可以代表您的意思表示?

  答1:应该是我不在的时候,还有我意见不明确的时候。

  答2:选了他们,就是他们可以代表我们的利益,在为居民、社区人们服务的时候可以代表我们的利益。

  问题二:您是否知道法定代表人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答1:肯定是由法人嘛。

  答2:用公司的注册资本承担吧。

  答3:真是找不到了或犯什么了,有些事情由国家承担。

  问题三:非营利法人、捐助法人,您能分清吗?

  答1:这个倒不清楚。

  答2:非营利法人,就是公益性的吧。捐助法人一定要把捐助的东西利用在慈善上。

  答3:非营利法人,比如学校应该就是非营利法人。捐助法人,红十字会应该算捐助法人吧。

  记者随机采访发现,大家对民法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一定的了解,但细究起来就不灵了。

  “法人”是什么样的组织呢?

  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 “法定代表人”到底都是什么“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分析,“法人”就是法律拟制出来的人,大家平常见到的公司、企业,这些都是“法人”。法人虽然不是自然人,但是在市场活动中,他们可以用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有独立的财产,而且有相关的章程,所以法律就赋予他们一定的民事主体资格,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不是一回事儿,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代表法人行使权力能力的,按照法人的章程活动的这么一个自然人。这个一般在工商管理部门要做登记。

  法定代表人造成的损害谁担责?

  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已经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将“法人”按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来划分。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分析,判断一个法人是否属于非营利法人,核心标准就是“非营利目的+不分配利润原则”。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艺术文化团体,一方面在赚钱,一方面法律上不允许它赚钱,一直处于扭曲的状态。民法总则这次确定了从事这些活动完全可以以营利为目的,实践中很多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发展的困境就彻底解决了。

  以前,关于基金会的法律地位一直不是很明确,民法总则把它归入非营利法人下的捐助法人类别中,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分析,明确法律地位更有利于监管。捐助法人从行为上讲包括两个过程,一个是捐赠人和法人之间的关系,大家把钱捐给谁的问题,另外一个很重要的是捐助法人如何帮助别人的问题。大家以前关注更多的是捐赠行为的问题,其实还有更重要的就是这个钱怎么花。

  民法总则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再来说说民法典中的新成员“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教授分析,取得法人资格,居委会、村委会面临的很多问题都解决了。“以往的问题是,居民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呢?它是一个法律主体吗?它有权签订这样的合同吗?它签订的有效吗?以后要打官司的时候,它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吗?有了这样一个特殊主体的规定,它就有了一个完整的主体身份,就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赵旭东教授提醒,今后特别法人可以享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开银行账号、申请贷款等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从法律角度讲,除了自然人,法人,还有一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比如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街道办的福利厂、户外活动俱乐部等等……民法总则首次专门对这类组织做了一般性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提醒,一旦出现债务,它的出资额不够,它的出资人、包括出资方承担的都是无限连带责任。比如一些像律师事务所,一旦出现重大亏空,它的出资合伙人一个都跑不了,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编辑: 杨璇铄
关键词: 民法总则;民事权利;法人;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