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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7-08-30 07:27: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8月30日消息(记者侯艳 刘会民)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此,我国在1993年制定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今年2月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24年来的第一次修改。

  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时隔半年后再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亮相。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范围,在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部分增加兜底条款等规定。昨天(29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又会提出哪些意见和建议呢?

  草案一审稿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哪些人属于“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草案二审稿对商业贿赂条款进一步细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四)可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影响交易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郎胜委员提出,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时,所针对的主体范围可进一步扩大。在市场竞争过程当中,有些新的市场主体具有了在国计民生领域对一些公用基础设施的优势地位。虽然它不是直接交易对手或者接受委任的第三方,但是如果交易一方向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同样能使自己获得不当的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在电子商务过程当中这是非常明显的,应当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扩展这样的主体范围。

  一审稿中规定了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虚假交易,而二审稿删除了“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的规定。本次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经营者出于进入资本市场等方面的考虑,也会进行虚假交易。因此,虚假交易也是不正当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建议恢复原条款。贺一诚委员说,因为现在有关的网络上关于这方面的虚假交易成分很高。如果这方面不再控制的话,还是无限制吹捧下去,这些都是问题。

  二审稿中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杨震委员认为,在互联网交易过程中,用户信息被泄露的情况比比皆是,建议这部分应增加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内容。“我是谁,什么电话号码,什么时候在哪个店里买的什么东西,这些信息都很有可能被泄漏出去。在大数据时代,可能对个人隐私产生很大危害。”

  为了防止监督检查部门滥用权力,二审稿中规定,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等情形,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查封、扣押财物和查询银行账户措施的,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辜胜阻委员认为,靠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批准,这是很容易的事情,但是讲查封、扣押,还有银行账户这些事情,对企业来讲,弄不好就垮了。所以对这种行为,应该有更严格的制度设计。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也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比较多的问题。二审稿中明确,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确定。两者都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建议,增加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应该增设第5款,即‘任何故意违反本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根据其损害的情节,可以酌定给予实际损失额的三倍以下赔偿’。不只是按照实际损害,而是超过实际损害的程度给予惩罚性赔偿。”

  吴晓灵委员对竞争“白热化”的共享单车行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共享单车行业的大资本不计成本地砸钱,挤掉了一些小资本、小企业的发展空间;经营者不计成本地竞相投入,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她建议,将这类竞争行为也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

编辑: 杨璇铄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共享单车;虚假交易;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