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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二审 增加河长制相关内容

2017-06-23 07:30: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6月23日消息(记者杜希萌 刘乐)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昨天(22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相比于一审稿,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加大了水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同时增加了河长制相关内容。

  在昨天下午进行的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最为关注防控农业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等方面问题。

  加强饮用水安全 减少水源地安全威胁

  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司长张波此前表示,目前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在9成以上,但不少威胁水源地安全的隐患仍然突出。

  草案提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车光铁委员建议,在此基础上还应进一步评估水源地风险。进一步结合居民饮水安全工作,对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情况,应在采取停止污染物排放等措施的同时,进一步妥善实施水质紧急恢复措施,切实有效保障水源安全和居民饮水安全。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最高可处一百万元以下处罚

  二审稿还增加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提高了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金额,针对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一百万元以下处罚。

  农村地区污水处理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

  针对当前农业面源污染对水环境的影响,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利用。

  李世明委员建议,在这一问题上,法律应当与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效衔接。“比如,两部法律中都有涉及农药、化肥的使用和农田灌溉用水方面的规定,应将重复或标准不一致的内容进行删减或统一。建议严格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事关人民的健康,一旦土壤污染,极难修复,应以严格的标准、严肃处罚。”

  目前,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设施缺口较大,大量生活污水因处理能力不足只能简单处理后排放,部分地区污水直排问题突出。

  董中原委员建议,应进一步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相关设施,并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国家应全面支持、综合考虑,地方政府应承担相应责任,统筹规划,拿出切实可行的年度建设计划和长期的工作目标,逐步稳定推进,最终实现全覆盖,把防治水污染纳入到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中考虑和推进。”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 建议与全流域治理有机结合

  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河长制的相关内容。草案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等工作。

  方新委员在肯定这一修改后,建议考虑将河长制与全流域治理有机结合。“现在赋予江河水的功能太多,包括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同时又有各个省市县辖区的切块。‘河长制’只能在管辖地段防治水污染,建议在此条前面加上‘要坚持流域治理’,这之后才是‘河长制’。从流域治理的总目标,分解各级各段河长的责任,并加强全流域治理的协调。”

编辑: 杨璇铄
关键词: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