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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民非法收购玉米”案今日再审

2017-02-13 09:46: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巴彦淖尔2月13日消息(记者孙莹 宝音)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去年4月,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做收购玉米生意的王某军,被临河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这让村里人对他议论纷纷。

  村里人都以为,王某军肯定是收购玉米时在钱的问题上坑人了。实际上,王某军做的,就是开着一辆农用三轮,以每斤0.94元的均价,跑村串户收购玉米,再拉到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以每斤1.09元的均价卖出。可以说,这点利润并不过分,甚至可以说是很良心,那他到底犯了什么法呢?

  时间回到2015年2月15日。那天,王某军收到了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的传唤,理由是无证从事粮食收购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临河区法院对其做出判一缓一的判决。

  一审判决书指出,王某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王某军显然不能理解,“从事我这个营生的有很多,可能几百几千人,他们都没有证,收了多少年也没听说过,收玉米还要办粮食收购证或者许可证。”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收购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的经营者,需经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也就是说,王某军这种走村串户的收购者确实不符合要求。

  但这个判决还是引发了很大争议。因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本身就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马怀德认为,这个问题本来就应该一分为二看,“如何判定为非法经营和合法经营,关键是有没有拿到审批许可事项,审批许可证。如果没有许可证,经营的活动就是非法经营。但是这些许可是不是合理,应不应该设置许可?设置的审批许可事项就是不合理的,或者不符合现在时代要求的,就应该取消。”

  以上说的是理论或者法理。而去年11月,国家粮食局出台《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油交易者等个体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这就在事实上,已经废止了让王某军蒙受罪名的个人粮食收购许可证。

  去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巴彦淖尔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今天上午9点,案件再审就将在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据在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记者宝音介绍,今天的庭审是在第二法庭,早上在法院外面遇见了王某军和他的家人以及两位代理律师,还有许多的媒体也在采访拍摄。王某军只说,他昨天晚上并没有睡好,他的妻子说他们今天早上7点半就从家出发。

  从去年开始记者一直跟他进行接触,感受到他的变化。从去年被判了刑他就一直窝在家里觉得委屈。冬天时本来是玉米收购的主要时节,他们也不敢再从事。直到12月底拿到了最高法的再审决定书,他才觉得事情又有了转机,他也说可以大胆地憧憬,可以拿到无罪的判决书。最高法认为,就该案而言他从良农处收购玉米卖给粮库并没有破坏市场秩序也不会具有社会危害性。之前王某军向巴彦淖尔市中院提交了法律援助的申请,巴彦淖尔市司法局为他指派律师进行辩护,但后来他还是请了两位专业律师为自己辩护。

  在开庭前记者也采访到了王某军的再审代理律师王殿学,他表示,他和另一位代理律师张雪峰要为王某军做无罪辩护,“王某军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不符合犯罪行为特征,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王力军的一审有罪判决依据的是非法经营罪中的“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适用该条款判处非法经营罪的,除了明确违反国家规定之外,还需要有最高法院将此违反行为定性为犯罪的明确司法解释,而王某军卖玉米的行为,最高法院并没有明确定性为犯罪行为,所以王力军是无罪的。实际上,王某军收购玉米的行为,对当地农民卖玉米有很大的帮助作用,王力军在粮农和粮站之间起到了很好的桥梁纽带作用。”

  新华社曾经报道,此前多年,全国各地广泛活跃着规模超过100万人的粮食经纪群体。他们虽然起到粮食收购主力军作用,大部分却因没有条件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长期处于不合法状态,既缺乏有效监管也面临法律风险。也许今天这一案件的结论影响到的,远远不止王某军一人。关于案件庭审的最新进展,中国之声也将持续关注。

编辑: 杨璇铄
关键词: 内蒙古;农民;非法收购;玉米;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