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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检查出疑似艾滋病 隐瞒丈夫致其感染

2016-01-12 07:41: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月12日消息(记者王逸群)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艾滋病,是医院在婚检过程中必须检查的一项传染病。虽然新的《婚姻法》没有了强制婚前检查的规定,但是对于新婚夫妇来说,婚检是为了保障婚后生活更加幸福。对于河南永城的25岁小伙小李(化名),婚检并没有给他带来幸福。

  去年,小李夫妇去医院进行婚检,女方被发现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但是妻子采取了沉默态度,医生也没有把检查结果告知丈夫。几个月后,小李被检测确诊感染艾滋病。“致命”隐瞒的背后,谁该告诉小李真相?谁又该对此事负责?

  小李今年25岁,去年3月份,他和自己的女朋友在河南永城市登记结婚。婚后没几个月后,小李被确诊感染艾滋病。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小李表示很绝望。“当时我很绝望,就说感觉天都塌下来了,我这么年轻,以后怎么办?”

  小李介绍,在完成登记手续的当天,他们前往永城市妇幼保健医院进行婚检。结果很快出来了,但是医生却单独将小李的爱人拉到一边。“我爱人的结果就是说要抽三次血,我就有疑问,问医生是不是有问题?医生就说没事儿,就是说血脂稠。”

  完成检查后,医生表示双方体检结果一切正常,但是没有将体检报告单给小李。小李回忆:“医生说没有啥事儿,我说单子给我吧?单子也没给我。”

  然而,去年6月初,小李接到了永城市疾控中心的消息:自己被确诊为HIV阳性。“我连夜就回来了,回来再到疾控中心检查,等了一个月之后就给我下来通知说,感染了”。

  永城市疾控中心表示,3月份婚检的时候,小李的爱人已被查出疑似感染艾滋病毒。而早在2006年,她就在夏邑县疾控中心被查出感染艾滋病毒并且早有备案。但是让小李不解的是,为何当时医院没有把婚检的真实结果告诉自己。永城市妇幼保健院婚检门诊工作人员表示,小李的妻子疑似感染艾滋病毒,属于其个人隐私,当时已经明确告知其妻子。

  但是这一点让小李不能接受,“他说这个属于个人隐私,我们没有权利告诉你,要告诉你了我们要负法律责任的。要是他们履行了“告知义务”,有可能我就不会感染这个艾滋病了。法律上有个人隐私权,但是也有知情权。他们只考虑到了个人隐私权,但是没有考虑到当事人的知情权”。

  而小李的妻子说,当初没有将实情告知丈夫也有自己的难处,“当时我要是给他说了的话,结果要是出来没有的艾滋病的话,他会怎么看我”?

  据当地媒体报道,小李已经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事件被媒体报道之后,引起广泛关注。不少网友都对小李的遭遇表示同情。而对小李妻子和医院的所谓“故意”隐瞒行为,不少人持反对态度。有法律界人士分析,法律保护个人的隐私权,要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因此,小李的妻子很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医院提到的保密的范围不应包括与患者一起生活、极易被感染的人群,特别是患者的合法配偶。

  一方面是法律对小李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则是对小李妻子的隐私权的保护和尊重,究竟哪一个更加重要?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面对这种情况,又该如何适用呢?

  世界卫生组织艾滋病合作中心主任徐克沂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在婚检期间夫妻一方被检查出艾滋病时,医院并没有告知另一方的义务。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计划生育病房的主任吴霞也说,新婚夫妇在医院进行婚检,夫妻一方被检查出艾滋病(HIV阳性)时,医院并没有告知另一方的义务,因为这是患者的隐私。此外医院的检测只是进行筛查也就是初步检测,最终的确认要以当地的疾控中心结果为准。

  吴霞举例称,比如说妇产医院如果在婚检中检测出HIV阳性,这只是筛查试验,不是确诊试验,他们会让“病人”拿着化验单到CDC(疾控中心)做确诊试验。试验人如果拿着试剂证明阳性,由CDC给他明确的诊断结果,是不是HIV阳性了。所有的告知义务全部都应该在CDC,和医院这没有关系。妇产医院没有权利诊断HIV,只是筛查。

  不过吴霞主任也表示,医院方面一般都会给病人做工作,在稳定病人情绪的前提下,尽量使其配合,让其如实告知家属自己的病情。那么,小李的知情权,到底应该由谁来保障?《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的义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指出,小李妻子的做法,应该是侵害了自己丈夫的合法权益。感染的人应该告诉自己要结婚的伴侣,由其本人去告知,给她时间。因为条例里面规定了,你告知自己的配偶和性伴侣是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事情医务人员应该非常清楚地告诉患者,应当让她告诉自己的配偶,否则就是侵犯了自己配偶的合法权益。

  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保护患者的隐私;而《母婴保健法》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吴尊友指出,面对现实状况,不论是患病者还是政策制定者,经常会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要考虑到保护患者隐私权、维系家庭感情,乃至维护社会稳定;但是另一方面,易感染人群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也是不可忽视的。因此,该案例也曝露出我国和艾滋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旧存在“衔接不到位”的现状。

  既然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配偶是易感染人群,他们是否就失去了对真相的知情权呢?据了解云南等省份在地方立法上已经开了先河。如果艾滋病患者或者病毒感染者不主动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有关部门有权告知。

  吴尊友介绍,艾滋病比较重的地区,像云南、广西、新疆、四川等一些比较重的地方出台了条例,如果感染者本人不告知的情况下,条例保护义务人员告知配偶。

  但是也有专家分析指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中,进展也相对缓慢。原因之一就是在平衡“保护艾滋病人的权利”和“最大限度减少艾滋病对社会的危害”的时候,不同地区的接受度并不相同。

编辑:姜萍

关键词:婚检;艾滋病;知情权;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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