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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随手拍”举报违法惹争议 执法部门:并无不妥

2015-05-13 07:29: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5月13日消息(记者张闻)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经过了愤慨、反转再愤慨的剧情,成都女司机终于道歉了。但关于“路怒族”的讨论却丝毫没有散场的意思。最近就有人建议,交管部门应该向社会志愿者发放行车记录仪,让他们随手记录违反交规的行为,发送给交管部门,并由其认定并进行处罚。

  但是,由于对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在大众媒体上的公布,武汉、南昌、广州、西安等地的市民举报曾备受争议,被认为侵犯了个人隐私,活动持续不久就不了了之。那么,“随手拍”合法不合法,该如何认定这种行为“随手拍”又会不会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无论是“行车记录仪”还是 “随手拍”难道都不具有法律效力,甚至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吗?对此,记者分别采访了清华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余凌云和中国政法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朱巍,两位教授的第一反应都是,“随手拍”和“行车记录仪”当然可以作为证据:

  余凌云:这个观点不对,公民个人也可以提交证据,只不过这个证据不能是非法获得的。这个证据到底是有效无效、效力有多大,应该是由有关部门来认定的,不是不能提供。

  朱巍:当然可以成为证据啦,现在我们说行车记录仪是电子证据,只要没有经过剪辑,完整版的交给公安部门,当然可以作为证据,行车记录仪不就是干这个的嘛。

  除了法律专家,交通执法部门也认为把行车记录或随手拍的影像资料作为证据,没有不妥。

  安徽滁州交警支队宣传科科长周宏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例倒是有这么一条规定,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依法处罚,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在这一条里,我们的监控记录资料,可以是我们交警部门设置的电子警察,交通视频,可能也包括其他的一些能够实时记录交通通行状况的记录设备,包括私家车上面安装的行车记录仪。

  如果能成为证据,那广州案例又该如何解释呢?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朱巍表示,很多交通违法案例已经不只是行政处罚这么简单了,如果违章行为还触犯了其他法律,那个时候“随手拍”就有“用武之地”了:

  朱巍:比如说路怒族一个男司机打女司机我拍下来了,我交给的不是交警,我交给的是治安警,是派出所,是110民警。那110民警拿到现场的视频,完全可以依照这个视频来追究责任,这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现在道路上的随手拍不一定仅是针对交通安全事故的,大部分是针对其他情况的,路怒族如果超速行驶在相互追逐的话,这个涉嫌刑事犯罪啊,这个已经不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范围了,而是上升到刑法,甚至是其他法律层面上的问题。

  如果说执法主体合法性问题是,“随手拍”的第一个争议的话,那么是否侵犯隐私权,则是公众担心又一“盲区”,朱巍表示,大家大可不必由此顾虑,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已经阐明了触犯“隐私权的边际”:

  朱巍:从2014年10月10号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网络视频司法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之中,第12条规定了个人信息或者隐私权的相关范围。它明确列举了几个相关信息属于隐私,核心隐私,比如说像基因,比如说像犯罪记录。还有一部分是允许公开,其中有一条,涉及公共利益方面并且在必要限度以内的,比如说如果遇到路怒族了,路怒族在街上暴打一个人,或者是遇到一个人非法的超车,比如说飙车或者是强行别车,把这个视频公布到网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我们也支持这样的全民监督行为,但应该尽快推广和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让老百姓在履行自己监督权的时候,知道哪些能拍,哪些不能拍,从而让“随手拍”既能达到监督作用,又侵害他人隐私的双赢效果。

编辑:刘梦

关键词:随手拍;路怒族;交通违法;执法部门;成都女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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