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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实施 法院多措并举应对受案量增加

2015-05-04 08:51: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5月4日消息(记者潘毅 柴安东)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过去社会上流传着“立案难”,大家去法院打官司在立案环节往往存在一些障碍和问题。之所以出现这些障碍,就要追溯到我国过去实行的立案审查制。在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这导致了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了门外。

  为了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今年4月1日《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应运而生,根据意见,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新的立案登记制已经于5月1号在部分省市试点施行。

  今天上午9点开始,作为试点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将首次落实立案登记制,“审查制”变身“登记制”会不会解决“立案难”呢?

  记者早上来到立案大厅门口,已经有两位老人站在那里,他们带着相关材料,放在一个绿色的布包里,两位老人对于案件的具体内容不愿意多说。但是他们表示,他们选择今天来立案,的确是因为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以及新行政诉讼法的执行。

  立案登记制度,目的在于破解社会久为诟病的民告官诉讼中“立案难”问题。其中禁止法院违背法律拒绝收案,法定期限要给书面答复。最高法推出这项新规也是针对此前反映的立案阶段、尤其是行政诉讼的立案阶段的所谓“三个不”问题。针对立案难,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勇深有感触。

  蒋勇:叫“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并不完全是我跟你说“不”,而是给你拖着。

  蒋律师的话不长,但三不的确反映出了在立案方面存在的问题。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度,司法解释做了进一步细化,这对于攻破立案第一关的意义是非常重要的。

  那么,这个新实行的立案登记制度,跟我们以往采用的立案审查制有什么不一样呢?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表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当事人的诉权将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景汉朝:立案登记制,顾名思义,它不对起诉的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仅仅是对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都要登记立案。这实际上就客观地扩大了受案的范围。

  但是登记制并不是说所有的案子都要立,哪些不能受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依法给出这样的解释。

  潘剑锋: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起诉不能立;诉讼已经终结的,实际是学理上讲的“一事不再理”,已经解决完了,再次到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家主权或者说破坏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的,这种情况法院不予立案。

  稍后在北京四中院还将进行首例依据新行政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的审理,今天的审理过程中,还将如何继续体现新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带来的变化,记者也将在现场第一时间发回报道。

编辑:许璐娜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立案审查制;“立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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