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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案二审开庭 被告方代理律师提出新证据

2015-04-09 08:54: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4月9日消息(记者满朝旭)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梅花烙”是琼瑶出品的电视剧的主题曲,而琼瑶诉于正案二审也正如这剧情般缠绵悱恻、纠缠不休,昨天的庭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从上午9点半开始,中间休庭了2小时,到晚上6点10分才结束。

  琼瑶和于正两位主角都没有出庭,控辩双方在庭上展开激烈交锋,他们都如何争论?去年12月一审宣判时,琼瑶方胜诉,她曾经在微博上用四个叹号表达自己的激动心情,如今于正方是否能拿出新的证据翻盘?

  去年12月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告于正等五被告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宣判。判决湖南经视、东阳欢娱、万达影视、东阳星瑞四家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判决于正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判决五被告连带赔偿琼瑶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五百万元。对于这样一个判决五被告都表示不服,于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午9点半二审准时开庭,包括媒体记者在内的40多人旁听。在法庭上于正的代理律师提出了新的证据。

  于正代理律师:这个证据的原件现在按照两案证据取得的法律规定程序正在取得中。今天庭审我们提交了复印件,这是一份什么证据呢?它是一份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函,以及一份1992年本案涉案作品《梅花烙》在台湾地区的登记资料。通过这份东西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一个基本事实,本案的著作人也就是按照大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是陈喆,也就是琼瑶女士。但是依照这份登记证书,本案的著作财产权人是怡人传播有限公司,所谓的复制权和改编权应该由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怡人传播有限公司享有。所以基于这样一份材料,本案的一审原告也就是二审的被上诉人不具有本案原告适合主体资格。

  琼瑶方的代理律师对上诉方提出的证据表示了质疑,琼瑶代理律师在庭上表示:

  琼瑶代理律师:如有新证据需向法庭提交,请于2015年3月20日前,按合议庭或者出席人的指示提交。很显然各位上诉方并未按照程序提交证据,那这份证据本身的合法性不存在,不应当作为一份二审证据而为二审法庭所接纳。然后我们再看实际问题,有两份表述非常清楚,本公司证明该剧原方故事及剧本均由琼瑶创作完成,本公司确认琼瑶自始完全享有该剧原创剧本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力。

  另外,于正代理律师对于禁播《宫锁连城》的判决表示异议。

  于正代理律师:作品的停止发行,我们认为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具有依据,一审法院只认定了所谓的9个情节相似,那么于正的作品一共有将近1千个情节点,即使按照一审法院认为9个情节点相似,因为9个情节点把一个将近1千个情节点的作品完全封杀,这个于法于理都没有依据。

  但是琼瑶的代理律师并不这么认为。

  琼瑶代理律师:原告所指认被告侵权的还包含整部作品的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以及由相应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所形成的作品整体的串联安排,情节只是原告指认被告侵权的一个方面。

  除了以上两个争议点外,该案的争议焦点还包括了:上诉人于正的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犯被上诉人的改编权,上诉人在本案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上诉人对于宫锁连城电视剧的拍摄是否侵犯被上诉人的摄制权,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双方在庭上你来我往,而庭外也挺热闹,几乎是在开庭的同一时间,于正在其微博上发表一篇长文《素心示人,度越一世》,于正表示,在案件一审期间没有回应不代表没有感想。他说:“真的感谢琼瑶老师,是您让我在疲于奔命的工作中可以停下来,思考一下自己的人生和未来,这种棒喝的力量,对于我这样的年轻编剧比一万次的赞扬更弥足珍贵;还要感谢此前联名的上百位编剧们,是你们让我知道一个群体的态度,我会时刻警醒。”上午的庭审结束时双方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都信心满满。琼瑶的代理律师说:

  琼瑶代理律师:证据形式来说它不具有合法性,第二个从实体上来说,我们已经有相反证据证明实际作品的著作人权属是归属于琼瑶老师的。其实我觉得一审已经说理很充分了,包括双方的举证、法庭的审理,90页的判决书在我的律师职业生涯里还真是第一次,而且有40多页的说理很罕见的。

  而于正的代理律师则表示:

  于正代理律师:对一审认定的那些主要的情节和脉络有一个详细的比对,我们这个比对材料已经交给了法院,对方手里也有,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的归纳和所谓的认定都跟基本事实不符,就是这样一个情况。

  对于于正方当庭提交的证据,法院将如何认定?《宫锁连城》到底有没有剽窃《梅花烙》?法院没有给出二审结果。最后被上诉方也就是琼瑶一方表示不接受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编辑:姜萍

关键词:琼瑶;于正;侵权;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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