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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声 > 新闻纵横

最高法规范工伤认定:下班买菜出事故也算工伤

2014-08-21 07:48:00  来源: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北京8月21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什么样的伤才算工伤?工伤又怎么来准确定义?这两个问题,相信很多人都很关心,毕竟我们多数人都算是职工。围绕着算不算工伤、受了工伤由谁来负责的问题,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案例也时不时地见诸报端。的确,因为在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总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而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客观上势必落后于现实。所以,对于这类案件,有时也是说不清辨不明。纠纷双方,谁对谁错,饱受争议。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规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虽然只有10个条文,却明确了多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对照着相应的问题,我们也逐一梳理出几个经典案例。

  第一个问题,劳务派遣、转包工程,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南通六建公司将承包的厂房工程经过两次转包,到了王某某手中,王某某雇佣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张成兵不慎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南通六建不服,起诉请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法院终审维持了工伤认定,由承包商南通六建公司赔偿。

  油漆工张成兵的诉讼经历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在我们的生活中难免会遭遇这样的现实窘境:有的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是A单位,实际上班的是B单位,给他上社会保险的是C单位,一旦发生了工伤,他都不知道该找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些工程项目被分包、层层转包,打工者出现了工伤,只认识包工头,到底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难免遭遇踢皮球。对于这个问题,最高法行政庭庭长赵大光做了明确回应。

  赵大光:承包单位把业务转包给他人,转包人再次将业务转包给他人,那么这两次的转包人都不具备用工的主体资格,聘用的人员因工受伤,应当由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个问题,在办公楼里摔伤了是工伤吗?

  中力公司员工孙立兴,受负责人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他从公司所在的商业中心八楼下楼,到商业中心院内开车,结果在一楼门口台阶处摔倒受伤。而当时的园区劳动局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孙立兴的摔伤事故系由工作原因造成,不认定为工伤事故。官司打到法院,法院认为劳动局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必经之路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识。

  很多工伤纠纷,用人单位都以发生工伤不是工作原因,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由不担责。这次司法解释细化规定了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问题。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做了详细解释。

  孙军工: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第三个问题,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吗?

  小学教师何培祥被石涧小学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中午在新沂市区就餐。因没有直达公交车,何老师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方式往返。下午三点四十左右,他被人发现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石涧小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一审法院认定:何老师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

  不过,徐州中院二审认为:何老师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

  多年来,对“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是否认定为工伤也多有争议。新出台的《规定》列了四种情形为法定“上下班途中”,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还包括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最高法行政庭庭长赵大光举例分析。

  赵大光:上下班有个合理区域,比如下班之后还要加会班,或者等交通高峰过后再回家,这些我们都认为属于合理时间。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那就是“合理”。

编辑:李岸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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