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上海11月24日消息(记者周尧 周洪)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上海市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相关内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租得起”“租得好”的问题。

《实施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上海计划新增建设筹措保障性租赁住房47万套(间)以上,达到同期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40%以上;到“十四五”末,上海全市将累计建设筹措保障性租赁住房60万套(间)以上,其中40万套(间)左右形成供应,以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

上海市副市长汤志平介绍:“按照今明两年‘多做、快做’的总体安排,2021年到2022年,计划筹措保障性租赁住房24万套(间),计划‘十四五’目标总量能够在两年里面先完成一半以上。”

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将不限户籍、不设收入线。租期方面,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后,入住对象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继续租住。除公租房外,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最长租赁年限;若保障对象在上海市购房或离开该市等不再符合准入条件时,房源退出,周转使用。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局长王桢表示,想要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满足准入条件。“一是在本市合法就业、在职工作;二是在本市存在住房困难,住房困难的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在申请的流程上,申请入住的对象通过单位或本人直接向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出租方提出申请,由出租方进行审核。其中,在本市的住房情况是由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通过审核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的《实施意见》规定,在非居住用地上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价格将执行民用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也将就地享受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今年6月底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目前,已有上海、广州、厦门、成都、武汉、杭州、金华、苏州、南京、合肥及浙江、山东、海南等省市公布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或征求意见稿,深圳、天津两地发布了非居住存量房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征求意见稿。这些城市的相关规定有何异同?上海的《实施意见》对其他超大城市而言,有哪些借鉴意义?

横向观察,大部分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指导文件的省市,均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其中,为确保租金指导价落在实处,广州等地还明确,定期公开周边市场租金参考价。

在租金方面,山东、广州、厦门、合肥等地基本沿用“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执行”,而上海等地则将租金标准进一步量化,数值区间大致低于市场价的10%-15%。

此次上海还对于不同保障人群进行租金“量身定做”。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认为,此举将进一步激发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

“此次意见: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优先或定向供给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有利于职住平衡,同时企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情况设置退出机制、户型标准,且租金价格可进一步降低,能够进一步激发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提升职工的住房福利。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具有一定优势,此次明确了国资支持政策,并将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供应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范围,能够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对市场主体的带动效应。”黄卉说。

现阶段,租赁需求走向多样化、品质化,家庭型租赁需求显现,尤其是超大城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群体租赁需求更为显著。

黄卉认为,在超大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地的时候,也要坚持需求导向,提升租住品质。此次的《实施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适当配置三居室等大户型,适当配置公建和商业配套设施,同时配套公共服务支持政策,有利于保障不同家庭状态的新市民、青年人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通过促进承租人、居住使用人融入社区,来提升对城市的归属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