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1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暑假来了,很多孩子开始了假期培训模式,绘画、书法、舞蹈、乐器、游泳、各种棋类、各种球类……如果孩子在培训的过程中受伤了,特别是因为共同培训的小朋友的行为导致受伤,该由谁承担责任?

5岁女童小季在舞蹈培训课期间,帮练习下腰的小丁起身,致小丁跌坐在地上,不幸脊髓损伤、截瘫。

一审法院判决小季及其监护人承担10%的责任,培训中心承担90%的责任。近日,江苏泰州中院二审改判,判决小季不负法律责任,由培训机构承担受伤女童小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各类费用211万多元。

二审法院为什么作出这样的改判?承办此案的泰州中院院长孙辙接受了中国之声的专访,给予了回应。

舞蹈培训(图片来源:CFP)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5日,在江苏省泰州兴化市某舞蹈中心学习中国舞的5岁女童小丁等19名孩子,在瑜伽垫上练习舞蹈,由一名专业舞蹈老师徐某上课。根据舞蹈中心规定,学员在教室上课时,家长不得进入教室,可在等待区通过监控视频观看教室内孩子练习情况。

审判长、泰州中院院长孙辙介绍:“下半节课,老师要求孩子们下腰起身时,包括小丁在内的部分孩子未能及时起身。这时候,站在小丁右侧的小季,出于互相扶助的天性和本能,上前将小丁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致小丁后背着地,跌坐在地上,小丁随即表现出不适。此时,老师徐某正在第二排帮助未能及时起身的学员,背对着两名孩子,并未察觉这些情况。”

舞蹈课下课了,小丁母亲走进教室帮孩子穿衣服时,小丁哭泣。当晚,孩子感觉下肢疼痛,经住院诊断为胸腰部脊髓损伤、截瘫。去年3月,小丁及其母亲提起诉讼,要求小季及其监护人赔偿各类损失214.19万元,舞蹈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孙辙介绍:“去年4月3日,兴化市人民法院委托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小丁因外伤致胸腰部脊髓损伤导致截瘫(双下肢肌力1级),伴有重度排便、排尿功能障碍,已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护理。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小丁的遭遇让人心疼,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责任的承担存在很大争议。

原告方认为舞蹈中心管理不善,而小季的行为致使训练中的小丁受伤。被告小季及其父母认为,小季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舞蹈中心辩称,他们是经依法登记的合法机构,小丁参加舞蹈培训是事实,但舞蹈中心不承担监护责任,在管理上也没有过错,小丁的损伤系小季直接行为所致,小丁自身身体也存在差异。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小季及其监护人承担10%的责任,被告舞蹈中心承担90%的责任,据此判决舞蹈中心赔偿137万余元,小季及其监护人赔偿2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均不服,向泰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主要针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等核心问题进行了审理。舞蹈中心到底有没有监护职责?

孙辙分析:“舞蹈中心在新生入学告知书中载明,‘除公开课外,上课期间未经老师许可,家长不得进入教室,以免使学员分心影响教学效果’,这个规定使得家长在上课期间的监护责任无法实际履行,因此舞蹈中心对上课期间正在进行舞蹈培训的孩子们应负有完全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

舞蹈中心管理上有没有过错?法院认为,事发当天仅配备了一名专业舞蹈老师,在下腰这一危险舞蹈动作训练时,舞蹈老师未提供护腰保护,对小季上前拉起小丁双臂的行为也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未能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5岁的小季有没有过错?孙辙分析:“小季在小丁下腰起身困难时,出于帮助同伴的善意,自发前去帮助,她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5岁的小季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同伴损害的认知能力,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判,判决舞蹈中心承担小丁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211.48万元,其中扣减之前支付的,舞蹈中心还需给付158.8万余元。

孙辙表示:“对小季父母自愿补偿5万元的行为,法院认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互助友爱的传统美德,对此举深表赞许并予以允许。”

孙辙认为,对脱离监护人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特别保护机制,具有现实需求。

孙辙说:“儿童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因其年幼单纯,身体对外界侵扰的抵抗能力和自身的免疫系统都很差,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也很差,特别容易受到伤害,属于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予以重视和关爱,并在法律上给予特殊保护。”

争议3年的案件尘埃落定,泰州中院积极延伸判后回访、救助帮扶等司法职能。

孙辙介绍:“我们在判决中对于小丁为期20年的后期护理费判决一次性给付,并督促舞蹈中心及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同时,还专门为小丁申请司法救助。孩子即将上小学,法院与学校沟通协商,确定了上学期间只上半天、下午在家接受物理治疗、定期到医院接受针灸治疗等方案。”

泰州中院向兴化市教育局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运作,减少未成年人可能遇到的风险,并推动校外培训机构购买商业保险,提升抗风险能力、民事赔偿能力。”

近年来,由于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不到位、运行不规范、风险意识不足等原因,儿童在校外培训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遇到此类案件,法院裁判原则是什么?

孙辙也作出了回应:“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将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并实行过错推定,当其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