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1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江苏一90后夫妻离婚均不要女儿,法院多次调解未果,最终被迫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法院又为什么这么判?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如何实现?

江苏省扬中市的赵先生和刘女士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女儿。起初两人婚姻生活甜蜜,但近两年为了生活琐事,两人嫌隙越来越大,已经分居。2021年,刘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赵先生同意离婚,且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和共同债务的处置都没有异议,但两人都不愿意抚养女儿。江苏扬中市法院新坝法庭法官助理王双磊介绍:“女儿应该说是健健康康的,没有任何问题。女方不愿意抚养女孩,她的理由是什么?她说自己这边经济收入条件不好,自己的母亲身体也不行。男方的意思是什么?他因为自己工作的原因,需要经常在外面出差,孩子是个女儿,跟着妈妈生活比较方便。”

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分歧太大,法官最终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作出了一审判决。王双磊分析:“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保护教育的义务,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父母应当创造一个和睦良好的家庭环境,来保障未成年人子女的健康成长。虽然刘某和赵某一致同意离婚,但是鉴于两人没有妥善处理好女儿的抚养问题,所以我们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教授分析:“法院的判决对处理这类问题树立了一个非常好的典范,完全符合我们国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当中的有关处理离婚问题(的规定),特别是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必须要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精神贯彻在离婚案件的判决当中。”

法官表示,赵先生和刘女士的实际抚养条件基本相当,孩子也没有与任何一方建立起特殊的抚养关系,如果强行判决归某一方抚养,这一方会视为一种负担,对孩子的伤害更大。判决不准离婚,是为给两人一段时间妥善处理女儿的抚养事宜。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法官提醒夫妻在婚姻关系中,除了考虑自身情况和个人利益外,更要多注重孩子的健康成长,尽到为人父母应尽的责任。

有网友担心,因为孩子抚养问题导致不能离婚,会不会引发夫妻对女儿的怨气?女孩会不会被遗弃?专家认为,法院除了判决时对夫妻进行教育加以预防,还可以进行回访监督。

李明舜表示:“在判决之后,确实应该加强对她父母履行监护义务的监督,孩子所在的学校、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都应该把这一类家庭列入重点关注的家庭来对待。当然,当地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也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一点在未成年人保法里面也都有相应的规定。”

离婚案件中孩子由谁抚养,有原则性规定。比如,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以母亲抚养为主。8周岁以上,应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家事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两个以上未成年子女的,不再简单地判决父母各抚养一个,而是考虑孩子互相陪伴成长可能会将离婚的伤害降到最低。

李明舜分析:“8周岁以上的,我们尊重的是他的真实意愿,最后所有问题的解决,必须回归到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上来。未成年子女到底应该由父母哪一方来直接抚养?这里面涉及的只是一种直接抚养方式的改变,而不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消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然享有监护权,依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依然要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作为父母的双方,一定不要把自身的离婚和对孩子的责任等同起来,以为离了婚就可以减轻或者摆脱对子女的责任。应该说在我们全面小康以后,物质生活条件已经不再是决定性的,更多的应该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特别是人格健全这方面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