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1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张女士与原来供职的公司正在进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公司同属一个集团的美术馆微信公众号上就发文章,公示她被辞退的细节,并作出道德评价,张女士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索赔41000多元。而美术馆却说,这属于“内部通报”。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会如何认定?

原告张女士2018年12月与北京一家交流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零售部零售总监。去年2月21日被公司以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同年3月5日,张女士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可是一周后,她发现与原供职公司为同一集团的北京某美术馆,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公示了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细节,并作出道德评价。张女士认为,这给她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美术馆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1000多元。原告代理律师强调:“无论被辞退是否合法,其均没有资格公开发布与原告劳动关系解除有关的任何事项。”

而被告美术馆的代理律师却说:“我们认为从目前我国的立法上来看,我国法律法规均没有禁止任何主体对劳动者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披露,作出任何限制性或者禁止性的规定。”

对此,法院合议庭怎么看?审判长、北京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副庭长白星晖分析:“本案中的被辞退员工以旧单位辞退产生的纠纷申请了劳动仲裁,单位在发布文章时,劳动仲裁的结果尚未作出,并且,即使劳动仲裁出了结果,单位以及这个员工仍然有起诉至法院的权利。而且涉案文章中的内容,对于员工存在重大负面影响,可能会严重影响员工以后的职业生涯,所以单位发布相关内容,应当以更加审慎的态度详细核实相关内容。而单位在涉案文章的内容尚未得到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认的情况下,提前在公开媒介发布涉案文章,这个行为就存在过错。”

庭审中,被告方还强调,他们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为“内部通报”。对此,合议庭认为,微信公众号属于开放性的自媒体,其所发布的信息面向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任何使用微信的用户都可以观看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并进行二次传播,继而形成信息的多次扩散。

白星辉表示,本案中有将近400名微信用户阅读了涉案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文章,所以涉案文章并不属于用人单位所表述的内部范畴。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美术馆发表文章对被辞退员工进行道德评价,侵害了对方的名誉权。

白星辉表示,“违背职业道德”这种负面评价,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所以原告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北京某美术馆微信公众号发布辞退员工信息并作道德评价,被判侵犯劳动者名誉权”宣判现场(央广网发 法院供图)

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从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删除通报文章;在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被告美术馆所谓的辞退员工“内部通报”与司法机关的“案情通报”有什么区别?白星晖分析:“不论是纪检监察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具有调查案件,并且对外发布相关案件信息的权力,发布的案情通报,通常也都是在某一阶段查清相关事实,并且作出相应认定的基础上所发布,这与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发布文章的行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强调,用人单位的“内部通报”不应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

朱巍表示,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一个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内容通报不应通过公众号的方式对外发布,一旦发布,有可能占用了公共资源。另外一方面,可能对员工的隐私以及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法院判决也表明,企业不能滥用自己的话语权,特别是不能把内部的事情放到社会上去讲,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应当得到尊重。

法官提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微博上发表任何言论,都要核实信息来源,查证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现在的每一个人可能都可以去设立微信公众号,这个时候可能就需要去注意舆论自由的边界。发布信息,首先一定要去核实相应的真实性,同时转载相应的信息、文章,一定要核实来源。”白星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