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平时购物,商标是消费者做出选择的重要参考内容。服装、鞋帽、化妆品、食品、药品等等......很多消费者有自己认准的“牌子”。商标的商业价值也在于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3月31日举办新闻发布会(图片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全天然”“老手艺”“鲜榨”“霾卫士”......大家看到这些标志是不是会觉得它们对应的商品成分可靠、品质优良?好像有金字招牌护体一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发布典型案例指出,一些企业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的诉求都被法院驳回了。原因是,他们听起来很“靠谱”,实际上有“欺骗性”,一点都不靠谱。为什么说这些申请注册的商标有“欺骗性”?

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全天然”商标注册在第3类洗发液、染发剂、化妆品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以违反“欺骗性”条款为由经复审予以驳回,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法官助理雒明鑫介绍,法院经审理认为,“全天然”本身有“全部自然形成”的含义,使用在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的原料成分全部由天然原料制造,不含任何化学成分,从而有可能产生误认,被认定带有“欺骗性”。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类似情况的还有“古井原生态酒”商标申请注册在白酒等商品上,其中“原生态”一词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有机荟”商标申请注册在肉、水果罐头等商标上,其中“有机”一词容易产生误认。

这种容易让公众对商品的“成分原料”产生误认的情形比较多见。在另一起案件中,原告辽宁某生物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硒先生”注册在第29类米、面粉、酱油等商品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驳回后起诉到法院。雒明鑫表示,法院经审理认为,“硒”是一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该商标将“硒”作为显著识别文字使用在面粉、酱油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成分中均含有微量元素“硒”,从而可能产生误认,带有“欺骗性”,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类似情况的还有“元生肽”“无糖劲酒”等商标。

典型案例还显示,“为胃好”“享瘦曲线”“霾卫士HAZEGUARD”等商标容易让公众在“功能用途”上产生误认;“椰树鲜榨”“植萃醇露”“老手艺”容易产生“技术规格”的误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法官张剑分析:我国《商标法》采取列举+概括的方式,用“等”字来概括与质量特点相类似的误认情形。而司法实践中,像“有机荟”“元生肽”“霾卫士”“老手艺”这些包含商品的原料、成分、功能、用途等标志,占据了涉“欺骗性”条款案件的大多数。

还有一些商标则会让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比如“粤港澳”;还有的商标包含企业或业务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比如“礼安基金”,这些申请注册的标志被认定带有“欺骗性”,原告诉求均被法院驳回。张剑认为,“欺骗性”条款属于商标绝对禁用条款,属于该条款规定情形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亦无法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此外,上海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BioTechUSA”商标,社会公众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通常认识会因为诉争商标中的字母“USA”而对商品产地等产生误解,最终该商标也无法获得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我国商标行政案件的专属管辖法院,保护商标标志资源、防范和制止恶意申请商标行为,强化商标“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服务来源,集中体现企业商誉”的功能,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商标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目的之一。

在大量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涉及“欺骗性”条款的案件量有多大?法院对申请人有何建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宋鱼水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成立以来,共受理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三万多件,其中涉“欺骗性”条款案件收案量逾千件,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3.1%。“近三年审理的相关案件中,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被诉决定的比例为81.3%。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于‘欺骗性’条款的审查标准较为一致,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这对于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她说。

宋鱼水表示,实践中,法院发现部分经营者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仅从自身利益出发,设计商标时怀着侥幸心理,妄图打“擦边球”,通过夸大宣传、虚假描述等方式,误导公众。这样的商标无法获准注册,长远看来,也影响商标申请人作为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与发展。宋鱼水建议,经营者在注册商标时,如能对标志有无欺骗性做出预判,并进行调整,主动避让,将有助于减少商标被驳回的风险,提高商标申请注册的通过率,降低注册成本,有益于企业长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