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16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金融理财产品日益丰富,金融资产在普通百姓家庭财产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联系日趋紧密。

15日,北京房山法院梳理审理过的案件,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主要情形、频发原因,如何进一步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法院有什么对策和建议?

北京房山法院自2017年以来共受理涉及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案件258件,已审结249件,其中很多案件涉及银行卡。

刘先生是位建筑工人,在某银行办了一张信用卡,月底查阅催款记录,发现当月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透支了4900元用于游戏币充值。刘先生没有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也不知道他的信用卡被开通账号支付功能,更没有将卡交给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泄露过密码......刘先生赶紧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他认为信用卡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透支,银行未能尽到资金安全保障义务,于是起诉银行赔偿他的4900元。北京房山法院燕山人民法庭法官助理柴也婧介绍:“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信用卡开通账户支付功能未经刘先生本人同意,刘先生本人也没有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透支操作,被告银行在账号支付功能开通及此后的交易环节均未能有效识别客户身份。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返还刘先生4900元。”

审判实践显示,“超级网银”“无卡取现”等新兴业务发生纠纷概率高。法官进一步分析:“在这个案件中,被告银行与刘先生成立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后,应该对网上银行交易的潜在风险进行安全提示、对所提供的安全支付工具的操作方式和交易限额进行明确告知,以保证银行卡交易方式安全性且交易信息不易被他人识别或假冒,并针对高风险交易模式配置高等级的安全操作设置等方面进行安全提示。”

比起刘先生,张女士的经历也很离奇,她收到信息提示,她的借记卡在泰国境内发生7笔交易,共支出1万多元。而刷卡的时间,正与她乘坐航班由泰国返回北京的时间相同。张女士赶紧到银行打印交易明细、报警。因刑事案件没有侦破,张女士起诉银行偿还她的存款1万多元,并支付利息。北京房山法院金融审判庭法官助理赵艳雪介绍:“根据查明的事实及从张女士在整个事件及诉讼中的表现看,张女士的行为并未体现出她存在恶意伪造伪卡交易情形的故意。作为银行卡业务的推出方,发卡银行应当保障银行卡不易被复制且能够识别伪造的银行卡,防止他人利用获取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制作伪卡并实施盗刷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支行赔偿张女士存款损失1万余元及利息。”

基于科学技术和认识手段的限制,现实中的客观事实经常不能通过事后的证明被完全还原。如何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呢?法官分析:“就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而言,法官应当结合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时间,报案情况,持卡人身份、用卡习惯、交易发生后表现、诉讼中的表现等事实,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涉案借记卡信息和密码泄漏不能直接推定为因持卡人过错导致,仍应当由银行举证予以证明。”

审判实践中,金融委托理财案件、涉私募基金类案件、涉投资型保险产品案件、普通商业保险案件的数量也占一定比例。

购买这些金融产品的时候,往往会设置一个投资冷静期,还设置回访制度,消费者要注意,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关键时候能帮助消费者依法维权。

郑先生与某基金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基金设有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缴纳全部认购基金的款项后开始计算,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冷静期满后,应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形式进行投资回访,对投资人认购基金的相关行为进行确认,投资人在回访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合同签订后,郑先生依约支付了投资款100万元,却一直没有收到涉案基金管理公司的回访确认,于是通过EMS向基金管理公司邮寄了《合同解除通知函》,之后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投资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北京房山法院金融审判庭法官助理王竹萌介绍:“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先生与被告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了投资者一方在募集机构回访未确认成功前可解除合同及回访形式。被告基金管理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后果。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基金管理公司返还郑先生投资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进一步提示:“私募基金中的回访制度是基金业协会在投资冷静期的基础上,为私募基金投资设置的又一道‘安全阀’,是与其风险程度相匹配的,也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必然要求,对于未经回访确认的后果,基金业协会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也作出了严格规定,包括不得将资金投入运作、投资人可以解除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