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2月28日消息(记者焦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明天就是3月1日了,很多家长们对这个日期很关注,因为全国大部分中小学3月1日就正式开学了。除了当家长的应该关注这个日子之外,其实明天即将实施的很多新规都跟我们普通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比如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启用。

  此外,《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从3月1日起实施。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指出,这一概念的提出让人们过去对教育惩戒过于离散的认知有了一个相对一致的标准。“随着个体权利的意识增强,再加上我们思想观念从传统逐渐走出来,很多人对惩戒到底应该是要还是不要?怎么样惩戒?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我觉得也很正常,但是这个看法本身忽视了一个基本的东西,就是惩戒跟教育密切相关。从事教育工作者就应该赋予他惩戒权利,这是一个方面;另外一方面,我们做教师的在对孩子进行惩戒的时候,一定要有教育的内涵,不能由惩戒走向体罚,这个线应该把它画得清晰。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规则的出来让这两个边界都能够比以前更加清晰。”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为了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规则专门对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作了明确和细化,也就是说,划出了明确的“红线”。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分别是:①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②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③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④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⑤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⑥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⑦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储朝晖就认为,七类禁止行为中“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在实践中最易发生。“我认为在实践中一定要分清楚惩戒是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学生超越了规范的这些行为进行惩戒,不能因为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惩戒,因为现实中这两个方面容易混淆,而且很多的情况下都是因为学生在某一个知识点上没有学好,包括很多家长也认为我孩子没学好,你给他压力、给他惩戒,这是一个误解。我觉得在现实中要掌握基本的规则,不能够产生误解。”

  那么,哪些行为是教育惩戒呢?《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除此之外,3月还有哪些新规呢?

  大家生活中离不开的水、电、煤气、暖气,相关方面的费用收取也有了新规。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3月1日起施行。意见要求,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同名目的各种不合规收费项目。以后大家对生活能源收费要提出异议就更有据可寻了。

  关于网络招聘对隐私安全的保护也有规可循:《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也是明天开始施行。《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且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