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2月24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老年人的尊重和关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重要道德品行。但是,近年来,社会节奏加快,年轻人生活压力大,加上各种价值观念冲击,敬老、爱老意识有所淡化。“以房养老”“居住权保护”“常回家看看”这些本来有利于老年人的举措、规定、政策,如何落到实处?

  最高人民法院24日首次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如何让老年人健康幸福地安度晚年,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如何让老年人感受到法律的温度?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16年,老高经人介绍参加“以房养老”理财项目,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借给老高220万元,老高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委托龙某全权办理出售、抵押登记等,如果老高不能依约归还,则龙某有权出卖房屋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证。后龙某作为老高的委托代理人为老高的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并出卖给刘某。房屋转移登记到刘某名下后,龙某又自称是刘某亲属,委托房屋中介机构再次寻找买家,同时,刘某把房屋抵押给了李某。老高稀里糊涂失去了房子,到北京朝阳法院提起了诉讼。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刘敏介绍:“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龙某、李某等人存在十分密切的经济利益联系,相关五人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就案涉房屋买卖存在恶意串通。判决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协助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在高某名下。”

  本来,“以房养老”模式是给“名下有房产、手中无现金”的老年人养老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但从司法实践看,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借用“以房养老”的名义,欺骗老年人,以达到非法侵占老年人房产的目的。最高法民一庭法官王丹说:“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注重甄别,对不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通过依法确认合同无效等方式较好地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老年人既‘老有所养’,享受国家政策红利,也避免陷入‘套路贷’陷阱,实现老年人住有所居。”

  老年人“住有所居”是晚年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而一些再婚的老年人,“老伴”去世后可能面临无处可去的境地。典型案例显示,唐某三人通过继承和房屋产权赠与,取得了父母的房子,但是承诺:父亲老唐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这所房屋的权利,此房只能由老两口居住,无权出租、出售、出借,唐某三人也无权自行处置房产。后来,老唐再婚娶妻老俞,2016年老唐去世,64岁的俞老太仍居住在房屋内,唐某三人要求判令俞老太立即返还三人名下房屋,被法院以各方应按承诺履行义务为由驳回。最高法认为此案的裁判结果不仅符合情理,也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规定的相关精神一致。刘敏说:“也就是不动产过户后,原物权人继续使用不动产,这种保留房屋居住使用权的赠与,可视为设立居住权的合同,新产权人也无权单方撤销这个合同。这一审判思路贯彻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有利于解决老年人赡养、婚姻家庭生活中涉及的房产问题,保障老有所居,切实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常回家看看》这首歌很多人听到都会不由自主地热泪盈眶,歌中所唱反映了父母子女间的牵挂、思念,也反映了一种精神需求。

  2012年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赡养人的“精神慰藉”义务进一步细化,其中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也就是通俗所讲的“常回家看看”。但是实践中,真的能实现吗?

  典型案例显示,老陈与妻子1952年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儿子、三个女儿,妻子及两个儿子均已去世。现老陈同小女儿生活。老陈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希望大女儿和二女儿常回家探望照顾自己,起诉要求她们每月探望他不少于一次,患病期间三个女儿必须轮流看护,共同给付他医疗费、赡养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认为,三个女儿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父亲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判决支持了老陈的诉请。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王伟分析:“通过这个案例告诉大家,‘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常回家看看’应当是子女们发自内心的行为,而不应是法律强制的结果。”

  除了这类常见的家庭内部赡养纠纷,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还包括家庭赡养缺失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介入的尝试,如赡养纠纷检察院支持起诉、依法指定福利机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的监护人。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2021年新春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阶段性成果的集中展示,也是依法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提高老年人生命质量的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