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2月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您知道吗?一颗4厘米的铁钉从18楼抛下后,能插入人的颅骨;一个空的易拉罐从25楼抛下可致人死亡;巴掌大的西瓜皮从25楼飞下,如果击中人的头部也能要人命。也就是说,根据物理原理计算,高空抛下的物品质量再轻,只要高度够高,冲击力都不容小觑。所以,高空抛物、坠物,威胁着人们“头顶上的安全”,但是,有些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无法查清是谁干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想要维权,可就难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2月1日)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致死民事索赔案”,案件分5批次,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在“云法庭”开庭审理。之所以要分批审理,是因为被告有30多人。

  事情发生在2015年10月9日下午,死者张某华在北京某小区干活时被不明物砸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至今未查清到底是什么物体砸的,到底这个物体是高空抛物还是高空坠物。死者家属将物业公司和涉案楼栋可能抛掷或坠落不明物的房东或实际居住户30多人全都起诉到法院,索赔近436万。庭上各方有哪些观点?

  2021年2月1日上午开始的庭审将人们的回忆再次拉回2015年10月9日下午,那天发生了什么、那天“我”在干什么,有哪些证据能够证明,是庭上发言的主要内容。

  2015年10月9日下午,死者张某华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5号楼101号北侧干活时被不明物砸中头部,当即送往医院抢救,后抢救无效于5日后死亡。经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认定,张某华为不明物砸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后张某华父母及子女作为原告将物业公司及李某梅等30多名涉案楼栋可能抛掷或坠落不明物的房东或实际居住户起诉到法院。原告代理人说:“被告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一物业管理分公司作为北京物业管理者,该楼顶层也是其物业管理范围,三层及以上楼层及顶层均不能排除高抛或坠落物体致死者死亡的嫌疑。本案被告作为建筑物使用人及管理人应给予原告补偿。”

  原告方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357229.85元。对此,物业公司答辩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求,不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强调,死者死因不唯一。物业公司表示:“在案发当时是一个施工现场,不能够排除施工过程导致损害发生,也就是致害原因是不唯一的。”

  物业公司强调,自己只管楼里,不管楼外。“物业公司不是涉案楼栋的占有人和使用人。物业管理的范围主要是楼内的自有公共部分,涉案楼栋5号楼外公共区域的管理不属于物业公司负责,对于楼顶物业公司是把楼顶天台入口安装了防盗门,常年上锁的。”

  物业公司强调,按照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当时楼顶天台入口上锁,楼顶没有任何杂物堆积,而且4周有1米2高的围墙,物业公司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还提到,原告已经对自己的权益进行过处分。物业公司说:“原告曾经将装修的雇主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朝阳法院,并且于2016年9月6日调解结案,金额是7万元,等于原告自行处分了实体的权益,就其处分的部分不能在本案当中再行提起。”

  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责任。那么那些被起诉的可能抛掷或坠落不明物的房东或实际居住户是什么意见呢?

  庭审中,被告住户们答辩中,最有力的证明是案发时自己及家人不在家,没有高空抛物的时间。也有被告用照片说明自己家不具备实施高空抛物条件,比如有体积比较大冰箱挡住窗户,外有护栏,没放任何物品,不具有抛物条件和坠物可能。被告王女士以单位证明、外地消费记录等证明自己的主张。王女士说:“在这个期间,房子是我跟我爱人两个人来居住跟使用的,家里没有其他人。我本人当时是有审计署的安排,前往沈阳特派办进行交流。10月9日当天我在沈阳特派办工作。当天我在沈阳的商场里进行了刷卡消费,我提供了信用卡的账单。此外,我爱人案发当天在内蒙古执行一个隔离检疫任务,我是提供了这批隔离货物的检疫单,包括集团出具的证明。”

  也有当事人是通过详细的讲述、间接证据、常理的推论,证明案发时家里没有人。402住户的代理人说:“案发当日王某英及其子女都不在涉案楼栋。2015年的10月9日案发时,长女夫妇和小女夫妇同在国外土耳其旅游不在国内,二女儿夫妇是10月6日从兰州返回北京,在自己家中休息,所以全家人均不知道涉案楼道曾发生过高空坠物砸人事件,公安机关前往402室调查,没有开门,也说明家中当时无人。”

  也有被告指出,死者不是正式施工人员,没有进行任何防护,却进入施工现场,协助施工。施工组织者没有向物业公司报备,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女士说:“在施工的时候,从前期提供的物证来看,没有向物业进行报备,而且本人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所以认为当事人本身也有一定的原因。”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结果如何,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

  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民法典》还对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作出了规定。

  最后,我们再次提醒大家,维护“人们头顶安全”,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