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月1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最高人民法院12日对外发布第26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在这四个案例中,《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备受关注,此案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张那木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二审法院宣告张那木拉无罪。改判的关键就是对“正当防卫”的认定。

  此案来龙去脉到底如何?裁判要旨和指导意义是什么?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显示,张那木拉和哥哥在天津市打工,2016年3月10日,他在交警队处理哥哥的交通事故纠纷时,与交警发生争吵,这时恰巧之前答应他可以跟交警“打招呼”的周某强打来电话,他以为周某强能够压制交警,就让交警直接接听电话,此举引起周某强不满,也引发了一场横祸。

  两天后的早上8点左右,张那木拉与哥哥在鱼塘旁的小屋内闲聊,周某强等4人分别手持砍刀、铁锨、铁锤闯了进来,径行对张那木拉实施拖拽,并在他转身向后挣脱时,使用所携带的凶器砸砍他的后脑部。当时承办此案二审的法官路诚分析:“从侵害方人数、所持凶器、打击部位等情节看,以普通人的认识水平判断,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已经达到现实危害张那木拉的人身安全、危及其生命安全的程度,属于刑法规定的‘行凶’。”

  在被攻击的过程中,张那木拉随手在茶几上抓起一把尖刀捅刺了陈某的胸部,陈某被捅后退到外屋,随后倒地。路诚表示:“本案中,张那木拉是在周某强等人突然闯入其私人场所,实施严重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进行反击的。张那木拉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顺手从身边抓起一把平时生活所用刀具捅刺不法侵害人,具有正当性,属于正当防卫。”

  经过厮打,周某强一方有两人被打落水,张那木拉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陈某被送往医院后,因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周某强左尺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张那木拉头皮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那木拉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路诚介绍:“本案中,张那木拉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死一伤的后果,但是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例指导处处长石磊分析:“此案明确了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了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

  此案中还有一细节,陈某倒地后,张那木拉和哥哥继续与其他三人厮打,并抢下对方的工具。路诚介绍:“监控录像显示,陈某倒地后,周某强跑向屋外后仍然挥舞砍刀,此时张那木拉和他哥哥人身安全面临的危险并没有完全排除,他在屋外打伤周某强的行为仍然属于防卫行为。”

  石磊进一步分析:“也就是说,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部分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但其他不法侵害人仍在继续实施侵害的,仍然可以进行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