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28日消息(记者孙莹 张垒)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28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案,也就是“百香果女孩被强奸杀害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网友说,这条消息一发布,满屏都是四个字“大快人心”。

  这起典型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从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立即执行,到二审改判死缓,并对其限制减刑,再到最高法调卷审查,指令广西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直到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始终备受关注。

  被害女孩的母亲说,她可以把女儿安葬了。申诉代理律师说,再审,法院的考量和审查是比较全面的。专家说,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结果我很满意。”听到改判杨光毅死刑、立即执行的再审判决,被害女童杨某燕的母亲陈礼言心情复杂,她说:“我的女儿死得太冤了。无冤无仇,被杨光毅这样伤害。就是他死了,也还不回我的女儿了。”

  2018年10月,广西钦州灵山县10岁女童杨某燕卖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光毅强奸并残忍杀害,杨光毅抢走了孩子卖百香果的32元钱,还将其浸泡水中确认死亡后,抛弃于山野。女孩家人委托的申诉代理律师侯士朝团队向最高法递交的申诉材料中认为,杨光毅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但再审合议庭最终只采纳了强奸罪。侯士朝说:“因为故意杀人行为和抢劫行为是在强奸过程中发生的,所以法院在量刑时也综合、全面考虑了。虽然这次法院只采信了一个罪名,但我们认为,该判决书是非常能接受和满意的。”

  陈礼言说,杨某燕的尸体尚在殡仪馆保存,处理好后续事宜后,会将其下葬。再苦再累也要把其他儿女送去读完书,全家人的生活也该回归平静了。

  当初,二审改判杨光毅死缓的理由之一是其自首行为对案件的侦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次广西高院经再审认为,杨光毅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杨光毅虽有自首情节,但结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那么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贯彻落实严惩精神?如何妥当把握证据规则?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申诉律师侯士朝介绍,再审判决对杨光毅的自首行为作了分析。“被告人杨光毅是在很有压力的情况下,在大面积搜山、传唤问询以及被害人亲属质问等压力下,不得已作出的投案行为。公安机关在将他作为怀疑对象问询的时候,他还否认犯罪,最后迫于侦查声势的巨大,才在父亲的规劝、陪同下投案,因此我们认为他有很大的被动性。整个犯罪情节十分恶劣,主观恶意性极深,人身危险性也很大,而且杨光毅到案后也没有实质性的悔罪表现,这一点法院改判过程中也充分地考虑了。”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虞浔分析:“尽管法律对自首、认罪认罚等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但这绝不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和逃脱的借口,应该结合案件的恶劣程度、影响程度等多项因素进行判断。对性质恶劣、危害重大者,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要坚决依法判处,绝不姑息,从而努力形成不敢侵害少年儿童的法治氛围。”

  杨光毅是否需要进行精神疾病鉴定?侯士朝介绍,再审判决书专门大篇幅地对此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没有必要。“杨光毅在犯罪时逻辑清晰、意识清楚,而且没有家族精神病史,个人也没有既往的精神病治疗记录,并且也结合同村熟悉杨光毅的几个证人的证言证实,杨光毅没有精神病表现,是正常人。”

  侯士朝分析,从作案过程看,杨光毅对被害女孩产生奸淫意图后,提前预谋、伏击守候,在被害人反抗喊叫时,为避免被他人发现,采取暴力手段制服被害人,然后实施奸淫并杀害。事后为掩盖罪行,将被害人装到蛇皮袋里藏匿于隐秘的地方。公安机关排查、询问时,杨光毅当时否认作案。侯士朝说:“也就是说,整个过程全案来看,犯罪行为连贯、逻辑性强。他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察意识以及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都比较强。而且在庭审当中,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庭审中,杨光毅思维比较清晰,对答如流。所以说,对他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意见法院没有采纳。”

  此外,侯士朝团队在走访群众后了解到,该案发生前,杨光毅曾多次尾随、搂抱、骚扰同村其他女童,但当事人都未向他人透露。这也给全社会关注、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带来启示。侯士朝说:“她有时候可能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是一种猥亵,是一种伤害,是一种侵害,所以她没有及时地告诉家长或者成年人,就导致这种行为未及时被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被及时地控制在萌芽状态。全社会应该提高对于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意识以及性保护意识的教育。”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分析,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大了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也进一步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苑宁宁说:“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如果奸淫未满10周岁或者奸淫幼女造成伤害或者死亡后果的,都属于加重的情节,最高刑是可以判处死刑的。这种量刑上的调整,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更有利于形成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