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22日消息(记者侯艳)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伴随着这首很多人从小就会吟诵的古诗,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被教导要“珍惜粮食、勤俭节约”。但在我国,餐饮浪费问题一直存在,甚至成为了一个顽疾。有数据显示,每年,仅城市餐饮浪费就超过了340亿斤。可以说,反食品浪费立法势在必行。

  22日,反食品浪费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共32条,分别对定义、反食品浪费的原则和要求、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各类主体责任、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反食品浪费法草案如何定义食品浪费?草案如何处理好约束与倡导的关系?

  反食品浪费法草案对食品浪费的定义是: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

  草案针对实践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餐饮环节为切入点,聚焦食品消费、销售环节反浪费、促节约、严管控,着力解决“舌尖上的浪费”,而对减少粮食、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浪费只作出原则性规定,相关具体内容将由正在起草的粮食安全保障法来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告诉记者,反食品浪费法坚持“小切口”立法。她指出,餐饮浪费表现形式多样,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都有浪费发生,涉及食用、销售、加工、储运、收获等多个环节,涉及整个食品链条的各个主体,其形成原因包括主观和客观等多个方面,需要找准法律的切入点,避免“大而全、小而全”,着力解决突出的问题,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宋芳透露,在立法过程中,如何平衡、处理好一些关系是难点。“包括法治与德治的关系、约束与倡导的关系、原则与具体的关系、促进消费与反对浪费的关系等。”她说。

  此次亮相的法律草案坚持约束与倡导相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介绍:“约束公务用餐,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外卖平台的餐饮服务行为,加强单位食堂、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管理,明确旅游经营者、食品经营者责任,倡导个人和家庭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和生活方式。”

  比如,草案规定,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加强管理。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推行标准化饮食,科学合理安排用餐数量、形式。草案还规定,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集中陈列出售。食品经营者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打折销售或者予以捐赠。

  草案压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食品浪费责任,并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作、行业引导、媒体监督、公众参与的反食品浪费社会共治机制。

  许安标说,草案加强对食品浪费的监管,完善约束措施。“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和有关政策措施,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浪费行为有权举报,对食品浪费相关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向“舌尖上的浪费”说不。广东省最近通过了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决定,宣扬“吃播”将负法律责任。

  而在国家层面,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食品浪费法草案对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草案如何运用法治手段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目前,立法制止食品浪费已成为很多国家不约而同的行动方略。欧盟、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制定专门法律反对食品浪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四级调研员李辉说:“比如,关于‘食品浪费’的界定,政府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等主体责任,减少食品浪费的具体措施等都提供了参考。”

  而先于国家层面的立法,我国河北、广东等地方已经出台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专门规定,还有一些地方正在积极开展相关立法工作。李辉说,对于反对食品浪费,地方立法有不小的空间。他指出:“我们国家幅员辽阔,饮食文化源远流长,南方北方、东中西部饮食有很大差异,不同地方餐饮浪费的表现和突出问题也不尽相同,这就为地方立法留下了空间。国家层面立法主要是对共性、原则性、普遍性的问题作出规定,各地方可以紧密结合地方实际,突出地方立法特色,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地方反食品浪费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