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1月26日消息(记者何源)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一位家住上海宝山区八旬老人,老人的老伴和儿子均已去世。常年独居的他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将家中价值300万元的房产赠予一直照顾自己的水果摊主。老人的做法在引起社会热议的同时,老人的家属也对此表示了质疑。

  近日,老人的外甥女吴女士通过媒体表示,家中亲属们在老人2017年住院期间都曾前往照护,并非此前报道中的无人到场。此外,老人2017年摔倒住院时,就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症,也正因如此,他们家属对于老人意定监护的有效性表示质疑。

  新闻中的老人今年已经88岁,他的老伴已经去世,患有精神疾病的独生子猝死。独居老人经常到水果摊和摊主聊天。一次老人在家中摔倒昏迷是摊主发现并送医。老人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两年前我昏迷不醒,住院是小游送进去的。”

  老人住院期间,水果摊主小游早上进完货就去医院,晚上回家,日复一日。小游表示,之前联系过老人亲属,但没得到积极的回应。他说:“也是他自己在家里,假如不认识我,讲不好听的他死在家里都没人知道。他的存折,包括银行卡密码什么的都给我写好了,我说‘你亲戚怎么弄’,他就说‘我们亲戚从来都不来往了’。(亲戚说)来不了,还说‘好了,不跟你说了,我要去锻炼身体了’。”

  事情过后,老人便邀请摊主夫妇及其3个孩子住进自己的房子,组成一个特殊家庭。2017年,老人带着摊主找到了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一是做监护公证,二是要把300万房产送给这位摊主。李辰阳表示:“一个独居老人家里没人说话,能有这样一个接纳他的场所,又能够获得天伦之乐,对他心理上是一种安慰。比如他说,‘我现在找到人了,我和他没有亲戚关系。’老人寻求一种安定感,他需要一个司法部门帮助他解决他身份缺失的问题。他看中了一个人,这个人也愿意,他还需要通过意定监护这种方式,建立和形成他们之间的一种身份关联,法律上就是形成司法秩序。”

  李辰阳所指的“法律上形成司法秩序”,被称为“意定监护”。它正式确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进行明确规定。所谓“意定监护”,是指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全的人,通过协议方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意定监护关系的建立需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公证确定。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解释:“意定监护相对应的是法定监护。法定监护就是配偶父母、子女实际是法定的监护人。意定监护主要是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有权利自己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之后再行使责任,监护人跟法定监护人责任都是一样的,它是介于遗赠抚养协议和委托合同之间的,跟法定监护相对应的一种监护模式。”

  李辰阳表示,像这位老人寻求监护时把房产一并让出,让他很诧异。为避免监护者有歹意,遗产分配一般不与“意定监护”挂构处理。这也是此案争议点之一,公证部门需要排除老人被欺骗、胁迫的情况,因此会采取悄悄进入社区与邻居沟通,或者突然去家中探望老人的方式。李辰阳说:“我们的工作就是排除,心目中先把你当坏人,然后你来举证你是好人。像这样的非亲属建立意定监护关系的,可能公证部门会让他们跑很多次,可能有意识地折磨他们。把他的社交圈、亲属圈先了解清楚,然后再来确定为什么老人不指定自己的近亲属而指定一个非近亲属。老人容光焕发,小伙子也很开心,老人看到孩子的笑脸那种发自内心的享受感觉是骗不了人的。”

  相关数据显示,今年我国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老年人口预计达到2.48亿,其中不乏孤老残障的老年人。如何让老人有所养,按照自己意愿有尊严的活着,意定监护无疑是个积极探索。李辰阳认为:“要有人来协助他。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是法律制度的光辉点和核心点。目的是什么?就是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保障你自我决定权的优先实现。”

  然而,近日,老人的外甥女吴女士通过媒体表示,家中亲属们在老人2017年住院期间都曾前往照护,并非此前报道中的无人到场。吴女士说:“我们尽管知道舅舅把所有的钱都已经给了他,怀表、挂钟,还有颗翡翠全部给陌生摊主,但是我们并没有去打扰和骚扰过他们。至少对一些细节,对于我们家庭的一些关系都是不符合的,所以我们对此非常怀疑。当舅舅做了这样一份意定监护的时候,是不是真能够让他享受到他应有的一些权利?”

  此外,老人2017年摔倒住院时,就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症。也正因如此,他们家属对于老人意定监护的有效性表示质疑。吴女士说:“因为在他出院小结上面,医生有明确地表示他有阿尔茨海默症的一些症状。我们也想帮他一起去看一下,事后当我们再进他家门的时候就被他们骂出来,他表示不要我们的介入,不要我们对他进行一些照顾。”

  那么,在此案件当中,老人亲属的主张是否合理?老人意定监护和房产能不能绑定在一起?对此,朱巍认为,本事件争议的核心在于,老人2017年确定意定监护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他真的被鉴定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个时候他签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在签合同之前是不是应该做一个测试,他到底是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这个病也并非马上就发病,它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这个时候确实他有自我的意识,他就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怎么处分,家属是管不到的。”

  朱巍认为,意定监护有效性的核心在于履行。假设在事件中,300万房产老人都给了水果摊主,后期却出现违反约定的情况,谁去监管、谁去替老人撑腰都是需要解答的问题。朱巍说:“要有一个监督制度。老年人没有子女的情况之下,基层组织是不是应该有一个定期去探望的监督人,看他履行的怎么样?监督是不能少的,如果少了的话,老年人选错了或者被别人忽悠了,那么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坏人可能就占了便宜,这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