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1月18日消息(记者何源)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在直播或者拍短视频的时候,配合当下最流行的音乐烘托氛围,这种操作在如今这个可以说是“人人皆主播”的时代,大家早就习以为常。除了平台流量红利,直播打赏、带货,甚至短视频中直接植入商业广告,都会为短视频制作者和平台带来巨大经济利益。这其中,背景音乐功不可没。但这些音乐的使用和发布过程中涉及的版权问题,却一直没有被重视。大量未经音乐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被滥用,涉嫌侵权行为。

  日前,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出手维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调查取证,与各大短视频平台沟通交涉音乐版权问题。那么,直播和制作短视频过程中,背景音乐的使用该如何做到合理合法?记者采访了事件相关方音集协的负责人,以及音乐公司的版权负责人。

  每一条爆款短视频,都缺不了背景音乐的烘托。北京无限星空音乐有限公司CEO唐月明表示,以直播为例,不少主播以使用音乐作品为主。一个视频点赞过200万,就能给账号增加50万到100万的粉丝,大大增加广告商务变现的能力。

  北京某音乐公司版权负责人黄小姐表示:“从一个音乐著作权人的角度来看,整个创作和制作的过程,我是投入了我的艺术创作的精力以及一些制作成本在里面的。那么,但凡任何商业化的使用,就应该向我结算对应的版税。只是我们的版权市场不太规范,在短视频领域大家又只用了一点,如果大家都结不到钱,我就当宣传了。事实上,你但凡使用了我的歌,哪怕就用了一两句,如果是商业化的使用,你就应该要结算版税给版权人的。”

  日前,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公开表态,希望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依法维护权利人权利。音集协副理事长周亚平对总台央广记者表示:“实际上,权利人在短视频的红利上根本没有获得任何收益,是零。因为短视频这种产品也是这几年刚刚兴起,这种使用方式以前没有过。权利人应该怎么进行授权、怎么进行许可和收取使用费,这些都没有现成的规则。平台又发展得很迅速,而且也非常强势,权利人实际上都非常分散,相对来说也比较弱小,也缺乏谈判和议价能力。”

  截至目前,已有100多家会员陆续与音集协签署协议,向音集协授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短视频使用的音乐类录音制品相关权利。目前,音集协已采取行动,结合国家版权局开展的“剑网行动”,建立短视频平台领域的著作权许可秩序。

  受音集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上海音乐版权服务平台对超过6.3万件作品在某短视频应用上进行的版权监测显示:截至今年11月,该平台涉嫌侵权使用上述作品的视频数量高达8265万个,总播放量达到2.98亿次以上。周亚平表示:“关键的问题是互联网平台快速形成规模之后,没有特别重视音乐版权人的利益诉求。我们作为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本身要让权利人无法有效行使的权力变得能够通过我们统一的出口,集中有效地行使。而且本身我们的会员也有很多投诉,希望我们能够代表他们跟大的平台进行一个平等的对话。”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个人用户来说,如果短视频不存在商业目的,是否会被认定为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公共版权作品是指超过版权期限的作品,可以任意使用。除此之外,只要未经授权的使用,都属于侵权行为。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个人需要向音乐人支付版权费用。国际上通行做法是,多数除了纯音乐平台之外的综合性平台,会拿出总体营收的2%到5%,作为版权成本的支出。周亚平表示,目前在实际商业模式的探索中,还存在两个难点。

  周亚平说:“一个是怎么来判断这些作品的使用价值,怎么来确定一个具体使用费的标准和金额,我怎么计算,怎么给你付钱,这个是核心点。我们的原则第一个是合理,要体现出对音乐的依赖程度、音乐的市场价值、你通过对音乐的使用所带来的收益。这些因素综合起来,我们协商一个各方都能够认可的使用费的收取标准。同时,我们还要求使用者给我们提供使用的数据。因为我没有数据的话,我收到钱也不好给大家分,也不能体现出艺术作品的市场价值。”

  此外,音乐人与平台之间也存在着博弈。客观上短视频平台确实带火了一些原本小众、并未被观众熟知的“宝藏歌曲”,甚至使得一些原本“过气”了的老歌“翻红”。

  正因如此,一些平台存在“我帮你推广,你还跟我要版权费”的思维。对此,周亚平指出,推广费、宣传费和作品的版权收益是两件事。他说:“平台还经常会提出一个观点,说,‘我给你做宣传了,很多唱片公司都免费给我,你在我这把歌弄火了,你到别的地方挣钱去。’我说,实际上应该是桥归桥,路归路。以前通过媒体做推广、通过电台打榜的时候,授权是三个月的宣传期是免费,完了折算出广告费,我唱片公司付给你电台,但是三个月期满这个歌还要播放,对不起,你得给我钱。平台可以制定平台的广告价格,但是你大量地为了你的内容、为了你的流量、为了你的利益而需要音乐,就必须要经过许可、必须要付钱,商业的模式要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