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14日消息(记者孙莹 侯艳)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13日,新闻晚高峰关注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我们特别关注的要点是,草案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以及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除了调整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中,同样加强刑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据了解,草案一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收到的137500多条意见中,大量意见集中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建议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更好保护未成年人。草案二审稿作出了哪些回应?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10603人、13445人、19338人,后两年同比分别上升26.8%、43.8%。公安部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9月,公安机关先后破获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1.2万余起。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作出回应,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向会议作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介绍:“修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对一些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并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

  草案在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中,增加“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情形。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分析:“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的,直接列入了强奸罪从重处罚的范畴,就是起刑点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了,对更好地保护十周岁以下的幼女不受侵害,我们希望它发挥更好的震慑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则认为,如果单独列出奸淫幼女罪罪名,震慑作用更明显。“现在奸淫幼女的犯罪是附属于强奸罪的,也就是说最后定的罪名都是强奸罪。但是其实强奸幼女的犯罪构成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区别的。所以为了更好地打击奸淫幼女的行为,我个人觉得应当是非常有必要单独作为一个罪名来进行规定,这样既有利于实践当中,司法机关更好地、更精准地把握犯罪构成的特殊性,也有利于从法定刑上体现加重处罚的力度。”

  依据草案,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此,佟丽华肯定这种特殊保护的必要性的同时,呼吁将年龄范围划定为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佟丽华说:“因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是幼女,我们有特殊的保护,满十四不满十八的未成年人,我们缺乏特殊的保护,对满十四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凡是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跟她发生性关系,都应该按强奸罪来处理。”

  草案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此,佟丽华分析:“这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非常有帮助,但是它的最高刑还是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最高也就是15年。有一些带有恶性伤害女性性器官的猥亵儿童罪,伤害的程度和对女童伤害的后果绝不亚于强奸罪,所以从发展的角度来说、从完善的角度来说,猥亵儿童罪应该把最高刑罚进一步提高到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