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13日消息(记者孙莹 侯艳)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10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其中,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以及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格外引人关注。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为突出,引发社会关切,极少数未成年施暴者,对陌生人、同学甚至家人痛下杀手,依据我国现行刑法,未满十四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现实中“湖南12岁男孩弑母案”“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案”等极端案件的发生,不断引发舆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此如何回应?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要完善哪些措施?

  时隔1年,大连13岁男孩蔡某杀害10岁女童案再次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凶手蔡某的父母拒绝配合法院执行道歉和赔偿的民事判决,于今年9月29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采取司法拘留15天措施,目前正在相关羁押场所执行过程中。去年案发后,因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对蔡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实施3年收容教养。

  此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拟作出的新规中,不仅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与此类案件的办理息息相关。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向会议作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介绍:“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长期以来,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专家们一直呼吁不能简单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低龄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一关了之”或“一放了之”,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这种担心。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分析:“原来在刑事责任下降的时候,坦率的说我们有很大的担心,比如12岁13岁的孩子,哪些追究刑事责任,哪些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要非常慎重。为了避免各地办理案件的过程当中,把握的标准不一,这次在程序上做了非常严格的要求,如果是对刑事责任年龄不够的这些未成年人杀人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是一个非常严格的程序。”

  佟丽华认为,此条款为正在进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提出了要求,也为办理类似的低龄但主观恶意、后果均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作出了制度安排,意义重大。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认为,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并不能根本解决低龄犯罪问题。苑宁宁表示:“调整到12周岁,它的科学依据和理由是什么?如果调整到12周岁之后,如何处置这些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行为?会不会造成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同样的犯罪行为之后,会出现这种不成比例,或者是不相协调的结果?最高检核准或不核准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以我个人的总体观点认为,这种个别调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仍然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也很难起到遏制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效果。”

  如何才能“既治标又治本”?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两条腿走路”的思路。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草案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专家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过程中应该对“专门矫治教育”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佟丽华表示:“需不需要司法机关来做决定?是公安机关做决定,还是检察机关做决定,还是法院来做决定?这个制度就是专门的矫治教育,需不需要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在多大程度限制人身自由?怎样保障在这个过程当中,既能实现教育矫治的目的,又能保障他的权利,这个都是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的过程当中要解决的问题。”

  经过长期的调研,苑宁宁认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措施较为薄弱,应尽力完善。苑宁宁说:“我觉得应当加大这一条腿的力度,去建立一套非常科学的、分层级的、重在矫治的、由轻及重的未成年人教育矫治措施体系,这个措施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去替代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