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9月24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为了孩子能到理想的小学上学,一些家长可谓是煞费苦心,而一些拥有学区房的房主也动起了发财的心思。本来户籍在北京朝阳区的苑先生,为了让儿子到西城区重点小学读书,与住在这个小学学区内的赵女士签了份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双方何时结婚、何时离婚,以及苑先生父子户口迁入、迁出等内容。双方因苑先生没有按约定迁出户口互诉到法院,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近日判决:“协议无效”。法院判决依据是什么?此类案件有何警示?

  北京的赵女士与苑先生2017年5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5月28日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不是两人打起了官司,可能没人注意到这桩短暂的婚姻背后有什么秘密。北京西城法院法官助理彭瑜告诉记者,婚姻只是双方协议的一部分:“通过结婚的方式将苑先生的户口迁入赵女士的户籍所在地,从而使苑先生的孩子也能落户到赵女士的户籍所在地,能够进入西城的重点小学上学。双方就离婚时间以及户口迁出时间也作出了约定,离婚完成的时候,苑先生应该一共向赵女士支付10万元,类似报酬。此外双方还约定,如果苑先生之后没有把户口及时迁出,需要支付给赵女士30万元。”

  两人办理结婚登记当天,苑先生父子的户籍迁到了赵女士的户口本上。可是就户口迁出问题,两人打起了官司。

  彭瑜介绍:“苑先生的孩子顺利进入重点小学上学之后,苑先生没有及时迁出户口,所以赵女士就向本院提出了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要求苑先生按照欠条支付30万元。苑先生向本院提出了反诉请求,基于这个协议违反公序良俗,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因为之前苑先生已经向赵女士支付了10万元,基于协议无效,因而要求赵女士返还10万元,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北京西城法院审判员方晓晨独任审理此案,庭审中发现,赵女士和苑先生签订的所谓“合同”,不同寻常。

  “婚姻应该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一个长期共同生活的愿望,但是这个案子里面,通过庭审我们发现,赵女士和苑先生他们在登记结婚之后从未共同生活,而且在他们的协议里面,结婚与苑先生向赵女士支付相应的报酬以及将苑先生和其儿子的户口迁入都是挂钩的,所以这个协议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合同不太一样。”方晓晨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协议无效;赵女士返还苑先生10万元;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本诉、反诉的案件受理费,赵女士负担3900元,苑先生负担122元。

  彭瑜指出:“因为婚姻关系应当是基于男女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所成立的一种人身的关系,但是在本案当中双方明显不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双方在协议当中已经约定了离婚时间,以及迁入迁出户口所作出补偿的约定,明显背离了要共同生活这样一个意愿,违背婚姻法的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从法院一审判决来看,貌似苑先生的谋划全部得逞。法官提示,并非如此,他也面临责任追究。“在这个判决生效之后,我们会向相关的教育以及户籍管理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函,告知他们这个案件的相关情况。主管机关在了解相关情况之后,对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一定会进行相应的处罚。”方晓晨表示。

  生活中,一些人为了规避限购政策、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假结婚、假离婚,或者假借他人名义,投机取巧,钻法律空子。法官提示,这些作法不可取,不仅“赔了夫人又折兵”,还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比如这个案子中的赵女士,有西城区重点小学的户籍的地方,利用这样一个资源,她想获取一些非法的利益,但最终的结果是一分钱都没有得到。如果没有行政机关干预,可能苑先生的户籍一时半会也迁不出她家,所以对于她这一方来说是没有任何利益可图的。”方晓晨说。

  法律维护契约自由,但是也不仅仅是你情我愿、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可以。方晓晨说:“契约自由是有一定限制的,只有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符合整个社会的道德风俗,这种契约或者合同才能产生真正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