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9月1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教育部、公安部9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入职查询意见》),这则消息可谓今天的刷屏新闻。当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社会强烈关注,必须进一步加大预防力度,构建对未成年人更加有力的社会保护网络。

  依据最高检今天发布的数据,性侵害是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主要犯罪类型,且呈现持续上升态势。2017-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43386人(分别为10603人、13445人、19338人),后两年同比分别上升26.8%、43.8%。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熟人作案比例高、重新犯罪率高的特点,近年来,全国发生的多起有性侵犯罪前科人员继续性侵学生案件。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必须前移关口,加强源头预防。史卫忠表示:“媒体报道的贵州省贵阳市某学校教师刘某某猥亵案,刘某某曾因强奸学生被判刑,作为一名有性侵犯罪前科人员长期在学校工作未被发现,导致再次犯罪使学生受害。江西省婺源县江某某猥亵儿童案中,江某某曾因猥亵学生被免去某学校总务主任职务、职称降级,退休后又被学校返聘,并再次犯罪。这些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表现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成瘾性、重犯率高等特点,对于此类犯罪,单靠日常教育和事后惩处难以实现预防目的,只有限制其接触未成年人,才能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防止再犯。因此,将预防关口前移至入职审查阶段,并采取严厉的从业禁止手段,是非常必要的。”

  依据三部门发布的《入职查询意见》,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查询范围是什么?适用于哪些人员?如何追责?

  基于行为性质和防范重点,《入职查询意见》暂把查询的违法犯罪信息限定为狭义的性侵行为,史卫忠介绍:“一类是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以及因上述犯罪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员。另一类是因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

  为了将查询的范围覆盖到所有与在校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人员,《入职查询意见》规定对三类人员进行查询:1.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教师资格前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3.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在职教职员工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史卫忠介绍:“由于高校的学生大多已成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制比较复杂,因此规定,对高校和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工作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参照本意见执行。”

  依据《入职查询意见》,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学校不得录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教师资格。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近年来,浙江、上海、重庆、广东、贵州、河南等地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库及入职查询制度,取得了明显效果。其中上海市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已经查询近27万人,查出26名具有相关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并予以辞退或者不予录用。

  公安部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先后破获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1.2万余起,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关口前移至入职审查阶段,采取严厉的从业禁止手段,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力推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目的就是要将“大灰狼”阻挡在校园门外,让我们的孩子远离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