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8月1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电动平衡车新潮、轻便、可代步,一度受捧热销。不过与之相关的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近5年北京、广东、河南三地法院审理的25件涉电动平衡车侵权案件进行梳理发现,事故主体多为儿童和青少年,其中有8起涉及未成年人。监护人应该做哪些防范?此类纠纷举证责任如何承担?生产厂家、销售商、监管部门又该完善哪些措施?

  北京二中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女童小谢就餐后,在酒店大堂与其他小孩一起玩电动平衡车时不慎摔倒受伤,起诉酒店索要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谢受伤并非酒店的设施所致,孩子们玩耍近一个小时期间,监护人并未在场做适当引导和教育,明显疏于监管,应承担主要责任。酒店作为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的未成年人应当履行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视频资料反映,酒店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孩子们追逐玩耍,也未及时通知监护人监管,应承担8%的责任。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庭长左峰分析,未成年人涉电动平衡车侵权纠纷案件多因监护缺位:“一方面,不少商家将平衡车定位为儿童玩具;另一方面,很多家长通过平衡车锻炼孩子的运动能力。因此,少年儿童是平衡车的主要使用群体之一。但由于儿童和青少年身体控制能力相对成年人较弱,且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导致其在驾驶平衡车时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典型案例显示,梁某驾驶宝马轿车在便道上“遭遇”玩电动平衡车的女童小陈,宝马车右后轮与平衡车相接触,两车受损,万幸人没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梁某未确保安全,小陈操作不当,二人负同等责任。因梁某投保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小陈主张车辆损失900元,并提交购买收据等,法院结合车辆购买时间、价格及受损情况,对小陈诉求中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涉电动平衡车纠纷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占比68%。法官助理李政提示:“电动平衡车还不是一个适格的道路交通的主体,所以不建议电动平衡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建议在一些封闭的道路上、特定场所,比如广场、公园的绿地等相对封闭安全的地方行驶;同时,驾驶者应当提高自身安全意识,佩戴好头盔、护膝等护具。”

  左峰进一步提示:“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看管监护下骑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错误驾驶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确保未成年人健康安全。”

  除了交通事故纠纷,占比较大的是产品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显示,小钟在给购买的两部电动平衡车充电时,充电电源线短路引起火灾,《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烧损了两辆电动平衡车、一台电视机及电视柜等物品及室内装修面积约为4平方米”。小钟起诉生产厂家赔偿因产品质量瑕疵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厂家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小钟有使用不当、存在导致火灾发生的过错,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民六庭副庭长陈广辉分析:“一般情况下,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受害者要说明产品是存在缺陷的,另外还要说明产品缺陷和损害之间构成因果关系,简单来说,因为产品缺陷造成了目前的损害后果。”

  法院建议,平衡车生产者应优化产品设计,加大安全保障设置,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注明产品标准,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安全警示。销售者应客观宣传,并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说明电动平衡车潜在的风险及相关安全措施。有关部门应明确电动平衡车的产品属性和适用场景,加强市场监管,保障人民健康安全;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严格限制电动平衡车骑行范围。

  “通过制度规范,明确电动平衡车不同于一般交通工具的使用限制,使驾驶者提高道路安全意识,避免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伤害。”左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