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8月8日消息(记者侯艳)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8日上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引发各界关注,草案对收容教养制度作了完善,通过专门学校,对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

  收容教养制度是对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由政府进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的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行政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将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收容教养的规定删去。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提出,收容教养是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干预矫治措施,是分级矫治制度的重要一环,在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少年,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不宜取消收容教养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是简单地依靠加重刑罚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涉及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惩治、教育挽救等一系列制度安排,总体上仍应坚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施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臧铁伟表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对于公众关切的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应充分运用刑法规定的收容教养制度。此次研究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收容教养制度作了完善,通过专门学校,对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对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有明确规定。专门学校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的场所。

  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对收容教养制度进行改进完善,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并增加规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执行副主任苑宁宁认为,这一修改回应了社会关切。

  苑宁宁表示:“原先的一审稿中,没有专门针对低龄未成年人暴力行为的比较强有力的机构化的矫治措施,二审稿在这方面有进步,已经开始回应这个问题了。之所以关注到这个,一个最大的原因就是近些年来发生了一些低龄未成年人暴力行为,而实践当中面临着收容教养措施的决定程序、执行方式和执行场所均不明确的问题,这是实践当中非常突出的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近年来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那么,什么样的是专门教育?面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如何分类施策?

  苑宁宁同时指出,目前草案的规定虽有进步,但总体仍然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为这个措施是严格限制未成年人自由的措施,这种措施只能由法律来规定,司法解释都不能够做过多解释,所以法律一定要做到明确、细化和具有可操作性。比如12岁杀人跟15岁偷东西,在教育矫治措施上绝对是不一样的,即使送到专门学校之后,他的矫治内容、矫治方式、矫治强度也不可以相提并论。这个情形必须得明确出来,否则在实践当中没有办法操作。”

  对于执行这一制度的场所和管理,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上述专门场所实行严格管理,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苑宁宁认为,相关规定也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比如说一个很具体的问题,这些孩子周六周日到底能不能回家?他能不能申请出校园?对于普通专门学校的孩子来说,周六周日是可以回家的,平常如果有特定的申请,也可以出校门。但是对于收容教养的孩子,这种可不可以?这个法律是没有任何规定的。如果说不明确、不细化、不具有可操作性,很有可能出现两种结果:第一,这些措施可能会被滥用;第二,这些措施可能会被搁置。所以我觉得可以在可操作性、明细化方面再作出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