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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召集专家就高空抛物坠物综合治理提出建议

2019-08-23 18:12: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8月23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事件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比如今年6月,在江苏省昆山市、广东省深圳市,相继有两名男童不幸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砸中身亡。小到未熄灭的烟头、水果、垃圾,大到烟缸、菜刀、玻璃、建筑材料……高空抛物坠物的种类五花八门,但危害后果超出很多人的认知。实验结果表明,一只从18楼掉下的鸡蛋能把人的头骨砸破……

  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热议高空抛物责任承担问题的同时,中国法学会召集来自各方面的法学法律专家展开讨论。专家一致认为: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要从严认识这种危害,应从法律上明确予以禁止,加以惩处。如何界定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的承担?如何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增强合力,使高空抛物坠物有关违法犯罪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形成不敢为、不能为、不想为的局面?

  高空抛物坠物的问题有多严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兆祥介绍了一组数据,进入诉讼领域的案件量不是很大,但是危害后果不小。吴兆祥说:“案件数量本身不是太大,案件的社会影响比较大,社会各方面关注非常高。2016、2017、2018这3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这1200多件中有近三成因为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了人身损害;受理的刑事案件是31件,这31件里有五成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吴兆祥分析,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普遍面临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审判实务中普遍存在着直接侵权人难以查找的问题,导致打击和震慑的力度不够。第二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公平责任’这一规则,虽然对受害人能够给予一定救济,但是加重了无辜业主的责任。第三是没有区分抛掷物和坠落物的不同刑事制裁手段,在预防和震慑方面效果是有欠缺的。”

  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往往是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案件,通俗地讲,就是不确定谁抛的。现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实践中,有人形容此款规定是“一人得病,全楼吃药”,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在执行上又遇到了阻力。吴兆祥表示:“可能造成损害的业主责任人的范围难以确定。另外,判决这些业主承担补偿责任以后,执行非常困难。所以,整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不是太好。”

  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认为,应该表述为“给予适当补偿”:“互助机制就是由大家多掏点钱,来给无辜的受害人提供帮助。它带有‘互助’的性质,把这一点明确的话,也容易消除一些误解,能够使责任更好地落实。”

  对于高空坠物,现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王利明分析:“比如说公共区域的外场面活络,长久没有维护、维修导致脱落,致使行人造成损害,这应该由作为管理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直接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分析:“可能有人平时扔东西扔惯了。禁止性条款既是对普通老百姓的提醒,同时也能告诉大家,这种行为发生了,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石宏认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还应该通过刑法的适用给予震慑:“前段时间媒体报道的从楼上扔下三把菜刀的案件,这是对不特定的公众安全造成了危害,实际上适用于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也是可以解决的。”

  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都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在构不成犯罪的情况下,行政处罚也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建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中增加一项规定。他认为:“对于高空抛物,或是未采取安全措施使悬挂物脱落致人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行政违法责任。”

  马怀德还建议尽快修改建筑法及其相关的建设标准:“明确高层建筑的阳台必须封闭,窗台必须达到一定高度,落地窗只能向上方开窗,建筑物的玻璃不应为不易碎的防爆玻璃等,从建筑的构造和技术上增加从高层抛物的难度。事实上,现在发生的很多高楼自杀、高楼失足坠亡的现象,也反映出建筑建设的标准需要进一步研究了。”

  马怀德建议公安机关加强安全监控措施,对所有的高层建筑应该加装视频监控探头:“当然要在保障居民的隐私的前提下,通过由下而上拍摄,实现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时监控,也便于对高空抛物行为取证并予以处罚。”

  法律完善的同时,专家建议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让所有公民都意识到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质,自觉遵守法律。

编辑: 戚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