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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剑指证券市场哪些痛点难点?

2019-06-28 18:59: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6月2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操纵市场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俗称“老鼠仓”,是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行为。近年来,司法机关披露的“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案和“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王鹏”零口供老鼠仓案,以及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原处长李志玲等人受贿案等一批市场反应强烈、社会广泛关注的大要案件,反映出此类案件危害后果的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28日)下午发布两部司法解释,规范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哪些属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哪些账户属于“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哪些信息属于“未公开信息”?司法解释对哪些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介绍,近四年来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特别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重大犯罪案件不断增加。“不仅严重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期货市场原则,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刑法规定了联合、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自买自卖操纵(也称洗售操纵)等三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方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六种其他方法。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姜永义说,第一项是“蛊惑交易操纵”;第二项是“抢帽子交易操纵”,也就是利用“黑嘴”荐股操纵;第三项是“重大事件操纵”,主要是指“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第四项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第五项是“恍骗交易操纵”(也称虚假申报操纵);第六项是“跨期、现货市场操纵”。

  认定“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焦点和难点。司法解释以行为人对账户内资产具有交易决策权作为认定依据。

  姜永义介绍,第一项是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户并使用的实名账户;第二项是行为人向账户转入或者从账户转出资金,并承担实际损益的他人账户;第三项是行为人通过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方式管理、支配或者使用的他人账户;第四项是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对账户内资产行使交易决策权的他人账户。

  司法解释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案追诉标准做了哪些调整?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分析,综合考虑这些操纵手段的行为特点和发案态势,增加规定以证券交易成交额作为入罪标准。在连续交易操纵的入罪标准中,将持股比例由30%调整为10%。在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的入罪标准中,将“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调整为“连续十个交易日”,将累计成交量占比由30%调整为20%。

  司法解释针对“老鼠仓”案发案领域日趋广泛、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现象突出、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较强、犯罪手段网络化趋势明显等特点,明确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缐杰说:“包括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两部司法解释均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做了明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冰洋表示,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认定和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更加明确的界定,为公安机关打击证券期货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表示,切实贯彻执行两部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厉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为平稳推进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编辑: 杨璇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