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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印章有大乾坤 法院:公司印章需妥善保管防范风险

2018-12-18 18:13: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2月1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内管理、对外交往的信物。正所谓“小印章、大乾坤”,公司在某一特定的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一般就可代表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人们所说的“盖章有效”,加盖了公司印章的文件、合同、信函等,一般推定为公司意志的体现,如果出现问题,可不是疏于管理那么简单。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涉“公司印章”案件及法律问题进行专题调研,今天对外通报,伪造印章、私刻印章、偷盖印章、为了办事方便持有多枚印章,这些行为会导致什么后果?企业管理者在印章管理及印章使用上要防控哪些风险?

  一个公司对印章管理可以随意到什么程度?北京石景山法院审理的一起《钢材购销合同》纠纷案让人大开眼界。被告公司承建沧州市一小区工程用了原告公司供应的2500吨钢材,却没有支付1397万元货款,被起诉后抗辩称:“签合同的是本公司沧州项目部,与我无关。”法院一查,才发现,被告公司的印章可真多啊!

  法官蔡景光告诉记者,除了有沧州项目部之外,河北承德还有个项目部,唐山也有个项目部,很多地方都有各种项目,沧州项目部有好几个印章,因为它那个印章上写着(1),除了(1)字印章之外,他们还有(2)(3),很混乱,就是为了对外签订合同的时候他们方便,因为有时候他们需要买钢材、土方、石料之类的。一涉诉之后,对方拿出来说这是沧州项目部出的章,那就是公司行为,法人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印章管理混乱所产生的法律风险应当由公司自行承担,而不能转嫁给交易的相对人。蔡景光表示,只要能证明项目部的章确实存在,在其他的施工资料中,也能发现有这个章,法院最后一般都会认定这个公章的效力,虽然盖项目部的章,但是公司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北京石景山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马勇说,类似的情形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建设工程领域也存在着多种的挂靠经营行为,产生的用章乱象尤为突出。允许他人挂靠并不是简单的收点管理费就可以了,而是可能使交易相对人对挂靠方产生有权代表签订合同的信赖。也就是说挂靠方的一种行为,对被挂靠方也构成“表见代理”。挂靠方对外签署合同,就直接约束被挂靠方,所以被挂靠方也不得以未经授权为由,拒不承担相关责任。

  有人认为,只要证明合同上的公司印章是假的,这件事就跟公司没有关系了,是这样吗?法院发布的另一起典型案例说明,印章虚假但意思表示真实,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2012年,甲乙两家公司合作拍卖北京一酒店资产,因拍卖佣金分配产生纠纷,诉讼中,双方对补充协议双方代表的签名及印章进行真伪鉴定,结论为甲公司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甲公司代表签名为真。法院最终认定,补充协议有效。蔡景光说:“也不是说只认章,也认人,如果这个人确实是授权代表,确实当初在签订的协议里面有说授权谁代表这个公司去行使某项职能,这个人对外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效的,这就叫民法里面规定的‘表见代理’,就是能够使案外人相信你有代理权,即使你盖的是假章,盖的是‘萝卜章’,那也认定这个合同的效力。”

  在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被他人使用、借与他人使用印章,均可以被认为是公司的授权行为,构成民法意义上的“表见代理”。法官强调,公司印章唯一性,妥善保管是防范风险的关键。马勇表示:“公司印章最好具有唯一性,做到专章专用。因为‘交易相对人’在交易过程中,难以有效的识别本次交易所使用的公章是否为公司曾经使用过的或是正在使用的、或者是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也就是说公司不能对这个印章的效力在不同的诉讼中或在不同的交易中做出不同的选择。”

  法官还提示,如果公司印章被盗、被抢、丢失,应当依法按照批准程序,刻制使用新的印章,对于丢失的印章应当及时登报予以注销,同时第一时间报案。如果不报案,公司就会存在明显过错。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公司存在明显过错,过错的行为和经济损失具有因果关系,是需要担责的。

  而伪造印章,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马勇表示,如果借被伪造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以被伪造企业的名义申请银行贷款,看似盗盖、私刻印章是件小事情,但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是要依法办事,依法用章。

编辑: 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