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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案开庭:“抖音短视频”起诉“伙拍小视频”

2018-10-30 17:2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0月30日消息(记者李思默 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30日)上午,“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是北京互联网法院今年9月9日挂牌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

  与以往的庭审不同的是,本次开庭采用在线审理模式,原被告双方代理人通过网络远程视频参与庭审,庭上则通过投影技术播放案件的相关证据。

  互联网法院,简而言之就是用互联网的方式审理涉互联网案件。当事人从起诉到最后宣判,全部通过网络在线完成,足不出户就能完成诉讼,实现“网上纠纷网上了”。

  “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是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今天(30日)上午9点30分,这起案件开庭审理。

  该案的原告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抖音短视频”是由原告合法拥有并运营的原创短视频分享平台。两家被告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纠纷来源是一条短短十几秒的视频。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涉案短视频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应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涉案短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

  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在“百度网”网站首页及“伙拍小视频”客户端首页显著位置连续24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抖音短视频创作者权益保护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认为百度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的这种行为已经给抖音和创作者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们代表创作者发起了维权诉讼。此次被百度旗下产品盗取的视频,其作者与抖音签订了协议,我们认为抖音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独家的维权权利。”

  被告方则认为,涉案短视频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原告无法证明其为涉案短视频的作者或权利人,无权就涉案短视频提起诉讼。“伙拍小视频”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短视频系该平台注册用户上传,二被告不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任何编辑、整理和修改,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注册用户的上传行为,二被告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没有事实合法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国内外对短视频行业的法律保护均处于探索期。本案作为两大平台之间就短视频版权进行的首次诉讼,其中涉及的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短视频平台之间、短视频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边界,区块链取证存证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等问题值得关注。

  本案法官助理鲁宁表示,这起案件给大家最大的启示是:虽然是一个小小的短视频,只有14秒,但是对于认定它是否具有独创性,乃至其是否能够纳入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能否被认定为“作品”十分关键。她说,一般而言,能否被认定为“作品”和其篇幅或者时长并没有绝对的关联,但本案件要强调的是它是否具有独创性,这也是本案的一大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对此也有比较激烈的争论。

  本次庭审时长大约150分钟,双方当事人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辩论。因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值得关注的是,与以往的庭审不同,本次开庭采用在线审理模式,双方当事人无需亲自来到法院,而是通过远程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的方式参加诉讼。庭审全程采用语音自动识别系统进行记录,法庭内不设有书记员席。庭审中,涉案视频的播放、庭审笔录的自动生成以及远端的庭审笔录电子签名等技术,有效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升庭审效率。

  鲁宁表示,这种审理方式在给当事人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法官提出了新的要求。因为一方面需要对法官进行相应的培训,包括线上庭审系统的操作对技术人员也是一个很大的考验;另外一方面,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以前可能只是口头表达就可以,现在则需要嘴和手同时操作,包括相应的证据展示、标记等,要引导当事人全部通过线上去陈述自己的意见。

编辑: 赵亚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