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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少年“涉嫌强奸获谅解返校” 律师:取保候审不等于结案

2018-09-22 18:4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平顶山9月22日消息(记者周益帆)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文章涉及一起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按照文章里的表述,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能否调解?调解是否意味着结案?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文章说:小赵今年16岁,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假里,小赵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7月24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据平顶山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8月10日推送的文章,小花更是因为这次侵害染上了传染性疾病,急需治疗。

  但这篇文章同时提到,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韩昊要“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于是深入了解小赵的家庭成长环境,对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小赵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谅解,也希望自己能够早日回到学校继续上学。

  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强奸未成年少女这样恶劣的案件能否调解?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一定的灵活度,和办理成人案件并不太一样。但是严格说来,关于《刑事诉讼法》诉讼和解的制度并不包含强奸犯罪这样的罪行。所以仅就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和解制度来说,这是不能进行诉讼和解的,检察机关当然也不能进行调解。

  值得注意的是,在鲁山检察院的文章中仅提到:“是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在法律人士看来,这不意味着案件已经审结。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鲁山强奸未成少女案件中,检察机关究竟是否提起公诉,目前官方并未披露,鲁山县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相关部门正对事件进行调查。

  有评论认为,这件事让大家如此反感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用“冰释前嫌”这样的表述十分不恰当,该案件的宣传更没有让大家感受到法律代表的公平和正义。案件的细节和进展何时公布?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

编辑: 昌朋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