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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院百万罚款难落地 强制执行陷入僵局

2018-07-17 16:41: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武汉7月17日消息(记者管昕 左艾甫)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年5月,中国之声报道了武汉黄陂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最高人民法院两次督办无果,武汉中院为此开出百万罚款的事情,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和湖北省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要求依法妥善处理。但这并未让这起执行难案件画上句号,涉事各方仍各执一词,僵持不下。近日,被告黄陂区盘龙城管委会又向武汉市中院申请执行不能。那么,什么是执行不能?这起涉及政府部门的执行难,在法律上究竟该如何了结?

  这起案件涉及一起始于2002年的供地纠纷,目前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原告是武汉第六建工集团,被告是黄陂区盘龙城经开区管委会。黄陂区政府当年授权盘龙城经开区管理会和武汉六建签订协议,约定协议出让400亩居住用地,但到2010年,只为原告办理了200多亩的土地和规划手续。

  期间,我国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发生重大调整,土地出让要求招拍挂。双方因此起纠纷,武汉市仲裁委2015年作出裁决,要求黄陂区有关部门履行91.72亩土地的供地义务。但案件遭遇执行难,武汉市中院先后发出三份督促履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多次督办。目前,被告武汉盘龙城经开区管委会已向武汉市中院申请执行不能。

  

  在申请不予执行被法院驳回后,黄陂区方面又向法院申请执行不能

  管委会的代理律师谈玲称:“该案确实存在事实上的不能和法律上的不能,(最近)法院走的是听证形式,也算是开庭,双方当事人都过去,就我们提出的执行不能的依据、案件的事实部分,法院又重新调查了一遍。”

  什么是执行不能?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介绍,执行不能是指执行法院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仍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人已经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称为执行不能。

  武汉盘龙城经开区管委会向武汉市中院递交的执行不能申请书显示,按现行法规,管委会已不具备供地职能,没有执行能力。

  谈玲称,武汉仲裁委2015年作出的裁决,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问题。“(裁决认定)之前的几次供地,是通过协议出让拿到的,但实际情况不是这样,都有据可查,(我们)提供了历史资料。”

  根据这份执行不能申请书,黄陂区还认为,如果法院强制以“协议方式”供地,则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记者注意到,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态度,盘龙城经开区管委会前后不一。此前,该单位向黄陂区政府发函,建议兑现协议约定,履行法律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武汉仲裁委作出裁决的半年内,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黄陂区方面放弃了这一法律救济途径。谈玲说,现在的局面的确很被动。当时的区领导正好新旧交替,可能就忽视了这件事情,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谈玲认为,他们仍可以打一场执行异议的官司,或者要求执行监督,包括检察院介入。但还是希望在法院的调解下,尽可能地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给原告解决问题。

  武汉市中院执行实施处法官许东告诉记者,他们正在对黄陂区的执行不能申请进行审查。“法院是讲道理的地方,不能漠视哪一家的要求。”

  

  武汉中院2018年5月14日开出的一百万罚款,限2018年5月21日前交纳

  此前,武汉市中院对黄陂区的拒不执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开出一百万的罚款。该处罚是今年5月14日作出的,“限2018年5月21日前交纳”。许东法官说,目前罚款还没有执行到位,“原来既不答复也不执行,现在他们也在推动这个事情,再罚不合适,这不是目的,要解决问题。”

  但让人意外的是,被告的代理律师谈玲称,武汉市中院之前开出的百万罚款,虽然盖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章,但那是法官的个人行为。“罚款决定书没有签发,我们也没有签收,它是一份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

  今年5月,武汉市中院向中国之声表示,罚款决定书寄出去后,又被黄陂区寄了回来。不管黄陂区是否签收,都不影响罚款决定书的法律效力。

  对于黄陂区的执行不能申请,宋朝武认为,此案不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形,执行不能是法院的专业术语,不是当事人的法律权利。“管委会不是盈利公司,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性质,它有执行能力,受政府委托签合同,提供土地是它的义务,至于怎么履行是另一回事。”

  此前,武汉市中院已驳回黄陂区的不予执行申请,宋朝武表示,在已驳回的情况下,不能再申请执行不能,这没有法律依据。

  7月17日,武汉市中院对中国之声表示,将对这起执行案件召开专家论证会,并且明确表示,罚款一百万肯定不是法官个人行为。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

编辑: 倪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