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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车祸身亡肇事方赔43万 却遭社保局抵扣工伤保险

2018-04-13 19:30: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4月13日消息(记者肖源)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四川隆昌女教师刘某在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肇事方赔偿死者家属43万余元。随后,刘某被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在工伤保险理赔时,当地社保局却扣除了家属已从肇事方获取的43万余元死亡赔偿金。近日,这个案件经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社保局应当核定并支付刘某因工死亡补偿金43万余元。即小刘近亲属将获得“双份赔偿”。

  当地社保局扣除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依据是什么?

  当地社保局向法庭提交了在办理工亡待遇支付时所依据的两份法律文件,一份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一份是“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待遇支付问题的批复》。

  《实施意见》第十条规定,“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社保局称,由于肇事车方赔偿给小刘家属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低于社保局按规定核定的工亡待遇,差额为21万余元,因而社保局对其进行了补足。

  社保局的账是这么算的:社保局核定的刘某的工亡待遇丧葬费为两万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2万多元,合计64万,肇始者已经给刘某家属赔了43万多,两者相减,社保局再给21万,补齐64万的总款。而刘某家属的账本则是这样的:肇事者赔的和社保局补助是两码事,不能抵扣。

  这笔43万的民事赔偿金,到底能不能抵扣工亡补助金,是此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法院判定社保局不应当扣除死亡赔偿金,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家人从肇事方获得的民事赔偿,不妨碍他们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主张民事侵权赔偿是私法领域的救济权利,申请工伤赔偿补偿是公法领域的救济权利,二者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上并不冲突。职工或者近亲属同时享有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和请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权利。

  法院认为,被告以补足的方式核算工伤保险待遇,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符,被告提供的两份法律依据,与法律规定是冲突的,因此社保局不该抵扣43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称,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不同,二者是不同的救济途径。工伤保险属于广义的人身保险,而人身无价,该案中小刘的家人获得所谓的“双份赔偿”理所当然。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职工遭受他人侵权类工伤时可获得所谓“双份赔偿”,也是为了防止出现地方差异,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统一裁判标准,充分保护百姓合法权益。

编辑: 倪艳楠